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平遥县2018年住房保障对象准入(复核)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62号)《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2018年住房保障对象(复核)准入条件,明确如下:
一、廉租住房复核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居住廉租住房: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78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478元)。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复核)准入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78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4、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户籍在三个街道办事处(古城、城西、城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在三个街道办的市+农家庭,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也可申请)。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78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三、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78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价格在15万元以下。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住房优待
根据2015年《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享受以下住房优待: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2、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明确如下:
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住房救助范围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居民(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应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情况特殊的家庭可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六、信用体系
房管、民政等部门要建立申请保障对象个人信用档案,并对个人申报信息审核。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为户主,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信息,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隐瞒、虚报等不良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发布,且自申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公安(户籍、车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税务、人社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
1、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指在县城范围内生活或工作的常住家庭。(户籍不在古陶镇或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常住家庭在其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由具有纳税人资格的单位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
2、共同居住:指分属不同户籍且有利害相关的直系亲属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其中一方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居住。
3、借住:指无利害相关的申请人借他人的地方暂住。
4、行政事业性单位职工(在编人员、离退休职工),经商办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纳税20万以上)的申请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5、棚户区改造家庭:县人民政府已确定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持《房地产权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直接向平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申请)。
6、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我县的租赁补贴以户发放,每户2800元/年。
7、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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