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傍晚,张某载着张女士等4人驾驶出租车,沿安徽省蚌埠市老省道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8KM+200M处,突发疾病,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引起急性循环呼吸衰竭猝死,失去驾驶控制能力,导致车辆冲入道路东侧绿化带后坠入水沟内,造成张女士等4人溺水死亡的交通事故。
出租车公司认为自己作为被挂靠人,对本起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且无因果关系,该事故系驾驶员突发疾病导致的意外事故,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也辩称,对张女士家属在诉状中陈述的责任认定和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自己没有继承张某的任何遗产,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因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出租车公司作为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张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16289.5元,未成年儿子小张抚养费17234元,年迈父母赡养费63191元,合计496714.50元。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其妻子和儿子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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