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许多,公司有大股东也有小股东,而小股东一般份额少,决策权少,所以在许多决策上都做不了主,所以,小股东的利益容易被大股东损害,当小股东利益受损了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以下一些方式:

(1)股东代位权诉讼,即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最终取的利益公司获得,从而维护自己利益。

(2)在公司连续盈利5年不分红和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等决议上,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即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这些具有小股东不赞同,可是又没有决策权时,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离开公司,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通过解散公司来保护股东自己利益。

接下来就介绍第一种,股东代位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要注意的几个点

(1)有限公司只需要是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1%加持股180天。

(2)这个股东不能直接的代为起诉,必须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或是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

(3)是自己的名义,但是所追回的利益是公司享有。

案例:

1999年10月13日,天津洁乐特公司成立,北方公司持股50%,另有两外资公司各持股25%。蒙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担任董事和总经理,后担任董事长;其配偶徐卉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该公司未设监事会;公司章程4-2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2005年9月26日,上海洁乐特公司成立,徐卉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1月29日,蒙涛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汉津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公司与天津洁乐特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包装制品的加工”;长期以来,上海汉津公司、上海洁乐特公司将原料进行简单加工后出售给天津洁乐特公司。

蒙涛、徐卉并未告知天津洁乐特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其在上述两公司的持股情况,以及相关交易的内容。

北方公司作为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蒙涛和徐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并确认交易无效,所有收入归天津洁乐特公司所有。天津一中院一审认为北方公司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驳回其诉讼。北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受蒙涛控制的董事会不会接受股东申请为由提起上诉,天津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述,维持原判。

本案中就是的北方公司由于没有走前置程序,只要在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躺在权力上睡觉,不维护公司利益的请况下,或是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起诉。本案虽然公司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但是股东也不能直接起诉。关于股权并购、股权设计、公司治理、公司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咨询都可以在下面留言或是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