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3月20、21日对事件进行连续报道。
连环追
近期,龙岗恒地悦山湖配套保障房被质疑“隔离”问题引发关注,龙岗区住建局表示,已约谈并督促开发商和物管做好相关工作。实际上,关于保障房与商品房权利问题的争议并不少见,有律师认为,同一管理区域都应依法享有共有权,深圳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则表示,人才房、保障房和商品房同权是坚决需要保障的。
现状
保障房居民与商品房业主存分歧
近日,恒地悦山湖配建的保障房因为设立单独出入口等问题,引发认租居民“被隔离”的质疑,有认租家庭认为,一样交物业费却要绕道而行,会对老人小孩前往花园带来诸多不便,也有认租家庭向南都记者表示,保障房单独出入口附近道路与进入小区北区地下停车场的机动车辆混行,担心老人小孩要跟车抢道存在危险。
小区曾修建从保障房一侧通进花园的楼梯,遭商品房业主反对。业主林女士说:“我们买房的时候开发商承诺那栋保障房是独栋的,规划中并没有这个楼梯也没有共享花园。”同为小区业主的刘先生认为,“我们都是花了几百万在这个小区买了一套房,而他们(认租家庭)只需要每月交几百元房租,就可以享受跟我们一样的待遇,这样公平吗?”
龙岗区住建局
已约谈并督促开发商和物业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恒地悦山湖小区配建保障房争议问题,龙岗区住建局表示,目前已约谈并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恒地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做好如下工作:一是通过给公租房住户同等办理进出小区大门的门禁卡、停车卡等方式,确保公租房住户共享小区花园和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资源;二是加强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对公租房住户进入小区花园方式、停车卡办理方式及停车卡起办时间等方面做好引导、宣传和解释工作。
龙岗区住建局表示,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将督促城市更新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单位加强建设管理,从源头控制,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居住品质。
各界观点
业内人士 同住一个小区 无权利上的差别,只有时间长短之分
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认为,租购同权是法律上的同权,无论是买的房还是租的房,都应遵守在小区内享有同样权利的法律约定,包括花园和停车场等共有设施一律都可以享受,租房者和购房者都为这样的服务系统支付了费用,区别在于购房享受的是70年的待遇,租房享受的是租赁期间的待遇,不能在基本层面上保障保障房和商品房居住权的“同权”是违法的。
市人大代表 人才房保障房商品房同权坚决需要保障
深圳市人大代表郑学定表示,人才房、保障房和商品房同权这一点,是坚决需要保障的,不能搞“住房歧视”,让保障房业主获得不平等待遇,“政府给开发商批地时,把保障房和商品房规划一起算进去,给了优惠的,这种让步优惠就是为了确保保障房业主的利益,包括有权利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所以,我个人坚决反对任何不平等的待遇。”
其次,郑学定表示,对于2017年8月深圳市住建局出台的《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中,没有对之前已建小区的同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上他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再仔细作出调查后,给予明确的规定,不能含糊。
律师 同一管理区域内依法享有共有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德福律师认为,从规划设计的角度来讲,如果在规划的时候属于同一宗地,或者说是属于同一红线范围,通常应该划分为同一个管理区域。在一个管理区域内,无论保障房、安居房还是商品房,产权所有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都依法享有共有权,其通行、居住、生活品质都是依法受到保护的,任何人为的隔开都是不合法的。保障房产权属于政府,自然依法享有小区业主应有的权利。
陈德福认为,根据深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首先必须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在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时,又必须划定物业管理区域,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需要备案的,如果在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已将保障房划入同一区域,那么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人为地将其隔开,无疑是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恢复原状。作为保障房的权利人,无疑与其他商品房的权利人一样,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包括享有在小区通行、停车及其他共同使用其他公共设施的权利。
陈德福表示,另外,如果按照规划,商品房、保障房、安居房本来就属于同一红线范围内,又被划分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而开发商为了促销,对所谓将来会分别管理进行虚假承诺,除依法恢复原状之外,还依法应当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统筹:南都记者 徐全盛 采写:南都记者 孙雅茜 傅静怡 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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