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贷新规概述
自2017年4月份,银行业整个监管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制度补短板”正式被纳入银监会工作规划中。进入2018年,更是以几乎每天一发的速度快速更新相应的监管内容。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贷新规”),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快3年的时间。可谓是:“委贷新规三年磨一剑,震撼整个金融界”。
征求意见满3年后,委贷新规在金融业贯彻“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与“统一资管行业监管标准,最大限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的监管环境下出台。银监会表明出台该办法的目的是“弥补监管短板,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
二、委贷制度简述
委托贷款一直以来都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尽管多年以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总结下来,当前委贷市场存在的四点核心问题如下:1.业务操作模式不断创新,以规避监管;2.委托人与借款人定向委托关系弱化;3.通过信贷资金发放委贷进行套利;4.部分委贷投向房地产和平台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三、委贷新规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根据笔者在项目中的实际体验,笔者认为委贷新规中的第十条规定对融资租赁行业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二)银行的授信资金;(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但是,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总结下来,能够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基本上仅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以债务关系获得的资金,不管是银行授信还是其他形式(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除外),将无法再用于委托贷款。该等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主要是为避免市场主体通过其自身的业务或经营优势,将其筹措的授信资金或者其他债务类资金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赚取利差并获得套利。
但是,该规定也同时会影响到一些集团正常的利用母公司信用评级优势进行流动资金授信融资或发行债券,并在集团内利用委贷转贷资金的业务模式(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例如在市场上,金融租赁公司一般通过委贷的方式为下属全资项目公司(即SPV)从事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提供资金融通和支持;项目公司通常需要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从金融租赁公司母公司处获取融资,该等委托贷款的资金可能会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统一获取的流动资金授信或发行各类债券所获取的资金。因此,委贷新规的出台势必会影响到融资租赁行业该等集团内母子公司间的资金融通方式的正常开展。
具体而言:
1 委贷新规主要影响境内美元贷款模式
笔者认为,就融资租赁行业而言,人民币委贷业务可能受委贷新规影响相对较小。这主要是因为公司间直接拆借的司法认可度越来越高,企业间的人民币贷款目前已经可以不通过委贷的方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可。
对于项目公司从境外购买或租赁进口设备交易而言,项目公司一般需要其母公司(即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平台公司)外币(多数为美元)资金的支持。委贷新规出台之前的通行做法是:母公司通过境内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美元贷给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公司设备进口。所以,委贷新规的出台导致目前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局是:根据委贷新规中对于委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性规定,债务性资金(包括母公司基于自身信用从银行间市场以及集团内或其他渠道获得的债务性资金)无法继续用委贷的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造成项目公司资金链的紧张甚至断裂。而且,对于存量委贷业务而言,由于新规的出台也无法做展期,而委贷新规出台以前的通行做法都是“借新还旧”。
2 外债及外汇贷款资金用来发放委贷的可能性分析
委贷新规出台后,行业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是:外债以及外汇贷款资金是否可以用来发放委贷?
首先,需要明确“外债”的范畴。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87】汇管债字第496号)的规定,“外债”的范畴非常广,不仅包括发债,还包括买方信贷、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直接从境外银行获得融资等日常业务中常见的模式。
其次,接下来的问题是:委贷新规出台之前,外债或外汇贷款资金是否可用于发放委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允许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运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同时,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需要满足负面清单管理,其中包括“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可以看到,这里没有限制外债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那么是否可以推演出:根据【2016】16号文,外债资金仍然是可以用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以上探讨的是外债的情况。那么境内外汇贷款呢? 16号文不仅仅适用于外债,还适用于广义上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因此,笔者倾向认为,境内外汇贷款也应该适用于该文。
再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外债以及外汇贷款资金是否可以用来发委贷的问题也取决于各地外管以及银监局的态度和政策。需要提醒各位读者的是:委贷新规是银监会发布的,而16号文是外管局出台的。所以,这里也涉及到银监会与外管局的监管范围协调以及两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问题。笔者的客户就在实践中遇到了如下“困局”:该客户向当地外管咨询外债资金(或外汇贷款资金)是否仍然可以用来做委贷。当地外管的态度是:委贷新规的发文机构是银监会,不是外管,所以外管无权对该等新规进行解释。但是当企业去向银监会以及相关办理委贷业务的银行咨询的时候,银监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自己不管外汇的事情。可以看出,当地两部门对待委贷新规,以及新规出台后企业所面临的这一系列难题的态度导致这一问题实质成为了“真空地带”。那么如何解决?目前看来,只能是就某一具体项目与相关地方外管以及银监局进行多次沟通。根据笔者的项目经验,如果当地外管允许,那么还是可以操作的。
3 外币资金池模式
委贷新规明确规定: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不受新规规制。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为什么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为何不受委贷新规的规范?鉴于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异,《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统计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154号)对这两类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分别作出规定,并对现金管理计划下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分别作出规定。
因此,银行为企业集团打造的资金池业务虽然也是以银行委托贷款的关系来实现,但由于在性质上有显著差别,会计核算方法和流程也不一样,因此被排除在新规定义的委托贷款范畴之外。
笔者了解到,某些企业尝试着把融资租赁公司向集团内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的模式自行定义为“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以期绕过新规。但是,如上文所述,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本身受制于不同于一般委贷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处理。无论资金支持的名字是“一般的委托贷款”还是“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不能实质上决定是否适用委贷新规。因此,企业目前也无法通过这种看似“灵活”的变通模式绕过委贷新规的监管。
四、委贷新规后融资方式变化及企业应对措施
根据笔者的项目经验以及对相关客户进行的走访,现将融资租赁行业内参与者应对委贷新规的不同模式总结如下:
1 直接面临资金链断档+不断游说银行及监管部门派
笔者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遇到委贷新规所带来的业务开展困难的融资租赁公司,均已与当地的外管以及银监局进行了多轮的沟通。同时,租赁公司也与相关的以往从事委贷业务的银行进行了试探性的“游说”。但是,目前看来,银行的态度非常谨慎,主要是担心任何“创新型”操作都有可能导致构成该行在委贷新规下的违规操作,从而招致银监会的查办。
2 提前谋略筹划签长期委贷合约派,但不得不面临高手续费的成本负担
某些租赁公司由于之前与银行签署的委贷合同期限较长,所以目前看来尚未因委贷新规的出台导致项目公司开展租赁项目的资金链断裂。但是,不得不指出的是,根据行业管理,长期的委贷合同同时意味着比较高昂的手续费成本压力。而且,尽管委贷新规没有设置过渡期,一经颁布立即生效,且新规中没有明确对于不符合新规的现有存量委贷业务是否需要清理。按照通常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行业内的专家倾向认为可以等到债权到期结清。但是值得指出的是,根据目前的监管思路,不排除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要求商业银行对于一些明显不合规的委托贷款加速到期进行清理。
3 通过母行“绿色通道”继续融资模式派
而有些金融租赁公司的母行本身资金实力雄厚,更重要的是,母行倾向为旗下的金租公司开辟委贷业务的“绿色通道”。从而,尽管有委贷新规的出台,该等金租公司仍然可以延续其与母行之前的委贷操作模式,保证项目公司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4 购汇偿还委贷派
这主要是针对前文提到的,对于存量委贷业务,之前的通行做法是“借新还旧”。但是新规出台后,一些租赁公司不得已采取购汇偿还委贷方式偿清存量已到期的委贷金额,同时另辟蹊径地寻找和探索新的资金融通渠道。
五、政策建议
为了应对委贷新规对租赁行业造成的影响,笔者做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建议外管局以16号文为基础,单独发文进行澄清,明确外债以及外汇贷款等资金可以用来发放委贷。
其次,建议银监会在委贷新规项下进行澄清,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非以套利为目的,且具有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委贷模式,进行合规化处理。
以上建议系笔者个人观点,以期从实质上解决目前委贷新规项下租赁行业所面临的困局,同时节省从业者开展租赁项目时需要多次与相关银监局及外管进行多轮沟通和协商的时间成本,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六、结语
总体来说,随着公司间直接拆借的司法认可度越来越高,以及委贷新规对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的严格要求,银行委托贷款的含金量下降不少,相信未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势必会有一个较大的萎缩。
鉴于委贷新规刚刚出台,其对整个租赁业在监管层面以及实操层面的影响将会逐渐渗透。笔者于本文的观点亦属于解读新规后并结合平日服务客户时的相关经验汇集而成,以期提出政策建议,从根本上消除委贷新规对租赁行业的不利影响。通过这种初步思考与探讨,以期相关主管部门对于行业内声音给予重视。当然,该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的进一步讨论与探究,有赖于从业人员的进一步探索与实践。相关监管机构亦有可能基于业务实际需要,对已有规范进行释名或出台新的规则,从规范层面解决该等困扰。
作者介绍
周瑶
大成北京总部 合伙人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飞机融资/租赁、外商直接投资、并购重组
e-mail:yao.zhou@dentons.cn
作者介绍
吴启昂
大成北京总部 律师助理
执业领域:银行金融、并购、合规
e-mail:qiang.wu@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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