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能否休探亲假?

是否有具体的文件支撑?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对职工享受探亲假做出了以下规定:

探亲假谁能享受?

  • 国家机关、

  •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享受条件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以享受探亲假;新婚后分居两地即可使用。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待遇规定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好了问题来了,这个探亲假的适用对象不包含外企、私企、混合所有制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军属,能享受探亲假的政策到底有没有?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施行的“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81)12号第八条,对探亲假有了具体的解释: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办理:

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工人、职员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

其中,《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有些地方对具体军属是否享受探亲假做出了规定,比如天津市的《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可依据条例向所在单位反映情况,要求按规定执行。如还不执行,可以到区双拥部门反映,请双拥部门进行协调。

所以军属如有需要,可查询当地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反映。

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不少军属反应,探亲假休起来还是比较费劲,有些是不敢休,害怕休了假引起领导的意见或者不满;有些是不好意思休,担心休探亲假引起他人的非议;更甚的是根本没法休,原因是申请休假得不到批准。

在这里呼吁一下:能否为军属设个探亲假?让他们理直气壮地休个探亲假?

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军人家庭的聚少离多,比起普通的异地恋来,还是有区别的,毕竟见面不是那么随心所欲的“我来不了,你可以去”,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并给予他们享受应有的合法权益。

为军属设立一个“军属(军嫂)探亲假”,把军属探亲的权利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让他们该享受的探亲假可以有效落实,这也许就是对军人、对军属最暖心的尊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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