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河南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星公司)反映:称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被诉案件的过程中,不能正视案件中存在的三大疑点,草率判决,致其“落败”;而其通过持续上访,最终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再审裁定。意外的是,原告却在裁定下达数月后,对涉案公司进行了不当过户,意图转移资产。为了解真相,3月20日记者赶赴河南,进行了深入调查。
(借款协议正面内容及反面内容图)
纠纷背景:一份有“背书”的协议
天星公司法人代表崔海龙(也是案件中的被告)告诉记者:他是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市民,2012年到2014年这段时间,由于他本人的生意在财务上出了状况,他数次经朋友靳某,从同乡桑某处陆续借到现金用以周转。2015年08月份,他再次遭遇困境,急需用钱。桑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找到他,答应再出借300万元,助其度过难关。但是桑某有几个条件,必须按他拟定的借款协议,崔海龙无条件签字,借款人必须是天星公司(注:当时,天星的法定代表人是崔海龙),另外,借款必须有崔海龙和靳某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协议中还有两个要点:1、得认可借到桑某本息合计1145.6万;2、把天星公司名下在河南省辉县市开发的楼盘九号楼抵押给桑某。
崔海龙说,开始看到这个协议,他是抗拒的。可是,他这边急着用钱,为了那300万,他不得不做出了让步。不过,为了避免可能的意外发生,他后来要求在协议的反面加了一份“背书”。背书内容是:本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先行支付100万元,同时在20日内支付剩余200万元。为乙方尽快组织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款项进入双方共管帐户。如款项不在指定时间内到账,本协议自动作废。
崔海龙又说,这份有“背书”的协议是在2015年08月20日签订的。而自那时止,他没有再收到桑某的任何一分钱款。天星公司更是如此。而让人愤恨的是,桑某却以那份有“背书”的协议为主要证据,十多天后,在新密市人民法院、把天星公司告上了法庭。
纠纷存“三大悬疑”惹民怨
采访到此,崔海龙的情绪开始激动起来。他说:钱是他在任天星法定代表人之前借的,也是他本人用在了别的地方,根本没有用于天星公司,却把天星公司告了。这在情理上都说不过去,更不要说法理了。可是,新密市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都判他败诉,并且把已经属于第三方的房产当作天星公司的房产(天星公司实际上已把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目前第三方正在走司法程序)已经执行给了桑某。他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这个案件存在三大疑点,对于这三大疑点,两级法院的审判法官应该引起重视,而却没有重视,这才是他官司“落败”的根本原因。对于这样的草率判决,他绝对不服。
接下来,崔海龙向记者列举了纠纷中存在的“三大悬疑”。1、借款协议反面的“背书”,原告桑某不认可,而他提交的主要证据就是这份有“背书”的借款协议。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是相同的具有“背书”的借款协议。两份证据的“背书”,皆出自一人手写和摁红手印,如此雷同,谁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会这样?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民事借贷纠纷案中,大额借款必须查清来源和去向,数额应该基本吻合。而原判决中,对于1145.6万的巨额借贷,却没有逐笔查清来源和去向,更不要说借与收的吻合了;3、从借款时间上说,两级法院也没有重视。崔海龙任天星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是2015年05月。而借桑某钱款的时间均在2015年之前。这么重要的证据,两级法院根本不重视或者说不正视,这是为什么?
坚持上访终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自2016年02月,崔海龙两度官司落败起,他就开始依法上访。从新密到郑州,从郑州到北京,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他已记不清楚。而最终他迎来了曙光。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1、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原告转移资产欲置“执行回转”难
采访即将结束时,崔海龙又透露给记者一个重要的事情。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相关裁定之后,原告桑某竟然把仍旧具有争议的房产进行了非法转移。2018年01月19日,桑某把其名下辉县市真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真诚置业)的百分之百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另外,桑某名下公司真诚置业,也业已过户给第三人。
从一定意义上说,还具有司法争议的债权债务,是不允许买卖或者转让的。因为纠纷毕竟没有最终盖棺定论,孰胜孰败还未尝可知。如若被告反转成功,赢了官司,而原告已经把财产转移给第三方;那么在“执行回转”阶段,就有可能陷入僵局。执行谁?如何执行?执行什么?这些都会成为“执行回转”的难题。
官方回应:案件已结,原告过户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对于原告的过户行为,记者采访了新密市人民法院一位李姓法官。李法官说: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进行了三次拍卖,一次变卖,都没有成功。2016年的12月21号,原告申请了以物抵债。12月08号,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确权裁定,天星公司名下房产就确权给了原告。之后,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12月23号,此案办结。高院下达再审裁定的日期是2017年12月28日,案件已经办结一年多了。既然此案已结,从司法程序说,原告已经拥有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他对不动产的处置行为,已经是他的个人行为了。
律师: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上文所述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时军华律师,时律师解释,在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之前,文中所说资产是无任何争议的。原告进行过户或者转让不存在任何问题;而高院下达裁定之后,从法律的角度说,文中所说资产又开始产生争议,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就譬如说“执行回转”难的事情。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案件关联所有人等,以及告知案件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如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另外,案件当事人如果已经被告知,却仍旧采取不当行为,就会涉嫌恶意转移资产。
后记:性质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采访结束后,崔海龙又拿出了两份判决书给记者,一份是本文中所述(2015)新密民一初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是(2016)豫018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通过比较,记者发现,这两个案件,除了原告,不管从哪一方面说,都非常相同。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如些相同的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一落败,一获胜,还真有点滑稽可笑。
关于此事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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