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区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或将优化商品房预售。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主城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征求意见稿),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规定,主城区为重点发展区域,规划至2020年实现主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25年达到50%以上。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资料图)

在规划中,对以下重点区域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提供了明确的要求:

1、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2018年到2020年,单块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0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2020年以后,单块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建筑规模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2018年到2020年,单块居住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2020年以后,单块居住用地地上建筑规模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根据规划征求意见稿,我市在发展装配式建筑时还将优化商品房预售。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允许将预制构件生产纳入工程进度衡量。

附件:

重庆市主城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的发展要求,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明确主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比例、实施范围等控制性指标,追求装配式建筑发展与技术进步、产业配套协调同步。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1年修订)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辖区范围(含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总用地5473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

5、《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

6、《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11年修订);

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6号)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9、《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10、《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渝府发〔2016〕6号);

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突出重点,均衡发展。以抓重点示范区建设为手段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区域规模化发展应用,以抓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实施为突破口推进主城各区均衡发展装配式建筑。

2、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强调工业与民用建筑同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注重本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一致,促进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区域内不同组团建设规模、建筑类型以及工作推进时间确定主城各区装配式建筑推进年度目标比例、组团目标比例和项目实施具体要求。

4、科学合理,便于操作。从土地规划设计和出让环节明确建设地块装配式建筑具体要求,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18-2020年,远期2021-2025年。

第六条 适用范围

在主城区范围内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应遵守本规划,其他区县可参照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

第二章 规划发展目标体系

第七条 总体目标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规定,主城区为重点发展区域,规划至2020年实现主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25年达到50%以上,建成西部地区装配式建筑产业高地。

第八条 目标体系

主城各区装配式建筑目标体系主要指各区每年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具体指标按表1执行。

表1 主城各区装配式建筑指标体系一览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两江新区直管区

15%

20%

30%

35%

40%

45%

50%

55%

渝中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大渡口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江北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沙坪坝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九龙坡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南岸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北碚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渝北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巴南区

10%

15%

25%

30%

35%

40%

45%

50%

第三章 分区域发展管控

第九条 分区域发展要求

主城各区发展装配式建筑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主城各区装配式建筑区域划分一览表

重点区域

一般区域

两江新区直管区

水土组团、龙兴组团、礼嘉组团

悦来组团、鱼嘴组团、人和组团

渝中区

渝中组团、大杨石组团

/

大渡口区

/

大渡口组团

江北区

观音桥组团

唐家沱组团

沙坪坝区

西永组团

沙坪坝组团

九龙坡区

西永组团

大杨石组团、大渡口组团、西彭组团

南岸区

茶园组团

南坪组团

北碚区

蔡家组团

北碚组团

渝北区

悦来组团

空港组团、唐家沱组团、观音桥组团、人和组团

巴南区

李家沱组团

界石组团

第十条 重点区域项目要求

1、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2018年到2020年,单块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0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2020年以后,单块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建筑规模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2018年到2020年,单块居住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2020年以后,单块居住用地地上建筑规模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十一条 一般区域项目要求

1、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2018年到2020年,单块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5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2020年以后,单块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0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2018年到2020年,单块居住用地地上建筑规模20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2020年以后,单块居住用地地上建筑规模10万㎡(含)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要求

1、主城各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100米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主城各区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3、鼓励主城各区镇、乡、村庄建设用地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规划引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时要将本规划的有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奖励等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加强用地保障

国土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专业规划的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重点保障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加强财税扶持

统筹用好市区两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区级资金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优化商品房预售

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允许将预制构件生产纳入工程进度衡量。

第十七条 加大交通物流支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保障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规划执行监督考核

市级国土、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区县执行落实规划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各区县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比例和规划执行落实情况,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包括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个部分。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经论证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执行本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