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申报新能源电动车补贴的
公 告
为落实《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的相关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购买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第1-5批和2017年第1-12批的车辆),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
二、申报地点和时间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服务中心6楼)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18年5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咨询电话13323158892。
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3月26日
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165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四部委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7〕48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唐政字〔2016〕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
购买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本市购车用户。符合补贴资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6年第1-5批)的车型,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记的必须是已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第1-12批)的车型;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二、补贴标准
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三、申报审核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补贴范围内的用户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真实性声明;
(二)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原件(若暂不能提供可后补充,但应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完成备案);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
(四)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五)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六)截至申请(备案)日期的里程表照片(加日期标记,打印到A4纸上,此项需现场核实);
(七)公交车用户另需提供,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出具的申报补贴车辆为公交车的书面证明原件,并附线路、站点、时间安排等材料(此项需现场核实)。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应审查用户提交材料(四)、(五)款的原件,并对(六)、(七)款进行现场核实,留存详细审查底稿(暂不能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的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备案审核),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据此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符合补贴要求的车辆和补贴额度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兑现。对未提供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的,待补充完善后按上述程序复核兑现。
四、其他事项
申报时间截至2018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1.申请报告(格式)
2.审核汇总表(格式)
附件1
唐山市 年度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
申
请
报
告
申请人(签字/盖章):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目 录
一、真实性声明
二、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暂不能提供的后补充)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表
四、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五、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复印件,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此项均需交验原件)
六、截至申请(备案)日期的里程表照片(加日期标记,打印到A4纸上,此项需现场核实)
七、由交通运输或城管部门,或者县级政府出具的申报补贴车辆为公交车的书面证明,并附线路、站点、时间安排等材料(公交车用户提供,其他用户不需提供此项)
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本人( )承诺:
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单位(本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返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和接受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
本单位(本人)积极配合今后的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并提供真实、详尽的相关情况。
声明人: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声明
我公司生产的公告名称为
型号为 的新能源汽车已于 年 月 日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相关车辆识别代码如下:
。
此证明所提供内容均真实有效。
附件:中央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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