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内政部长科隆3月24日上午在社交媒体上宣布,23日下午在法国南部奥德省特雷布镇超市人质劫持事件中受伤的宪兵中校阿诺贝尔特拉姆不治身亡,使此次系列恐袭的死亡人数增至4人。

阿诺在事件中主动向袭击者提出用自己换出在超市中被劫持人质,随后他被袭击者开枪打伤,法国特种部队立即展开攻击,并将袭击者击毙。阿诺在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晚离世。法国总统马克龙宣布将为其举行国葬。

宪兵本来就是“打仗”的产物。宪兵制度起源于法国,在英法百年战争期间(1337~1453年),为确保参战部队内部秩序,隶属于陆军总司令的两个元帅任命了一名宪兵队长,领导一支由几个骑兵中士组成的队伍,专门负责处理违反军纪的军人和雇佣兵,人们称之为“元帅的宪兵队长”,开了法国宪兵在军队中执法的先河。

拿破仑曾说,“军队内部要是没有警察力量,就不能算是好的军队。”随着拿破仑的军队横扫欧洲,宪兵制度也传到全世界。宪兵一开始就承担了维护行军和战场纪律、押送和管束俘虏、维持占领区秩序的执法职能。滑铁卢战役后,欧洲各国纷纷脱离法兰西的掌控,但由于法兰西创造的宪兵执法对于军队战斗力的保障作用,被普遍保留下来。

一、什么是宪兵?

在语义上,“宪兵”是一个“军+法”的概念:“宪兵”之“兵”,无疑指军人、军队、武器、军事等;“宪兵”之“宪”则首先指“法规”,其次指宪法。由此,就武器装备、军事基地和军事行动而言,宪兵概念意味着涉及军事的执法;就人员而言,宪兵可以理解为执法之军人;作为一个组织,宪兵就是执法部队。

尽管宪兵一词是外来语,但这样的语义解读倒也符合其内涵总括来说,宪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质的特殊军事部队。”在实践中,各国和地区的宪兵不尽相同,各有特色,但作为执法部队,无一例外。

作为执法部队的宪兵,自然包含两方面要素:

其一,“军事主体”要素。宪兵必须是军人、军队分支或军事组织,按照军事规律组编、装备、管理、指挥和行动。据此,宪兵“姓军”。

其二,“执法职能”要素。宪兵必须承担执行法律法规、制止违纪违法行为、调查犯罪、维护安全和秩序的任务。据此,宪兵“姓警”。从两个方面及其联系的视角,可以对各国宪兵进行较为细致的类型化观察。

宪兵作为军事主体,有两种隶属关系模式。一种模式是,宪兵隶属于政府部门,并在政府部门之下设立独立的宪兵指挥机构;另一种模式是,宪兵隶属于国家武装力量各军种,并在陆海空等军种分别设立宪兵指挥机构。两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分别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兵制度的法国和美国。

二、法国的“国家宪兵”

法国宪兵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宪兵总署,隶属于国防部,由宪兵总监指挥整个宪兵部队,向国防部长负责。

2008年法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了政府提交的将国家宪兵划属内政部的一项法案,希望以此加强国内安全领域的协调和效率,但这不改变政府部门领导宪兵的体制。正因为法国宪兵直属于国家(政府),才被称为“国家宪兵”(法文“Gendarmerie”或“Gendarmerie Nationale”)。

“国家宪兵”在组织上自成体系,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独立组成部分和军种,与陆海空三军相并列。法国宪兵首先以地域布控和驻扎,全国共设若干宪兵军区,下辖宪兵部队,除此在空军基地、海上部队、海外驻他国基地派驻专门的宪兵力量。

除了法国之外,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捷克、爱尔兰、波兰、爱沙尼亚、克罗地亚、土耳其、阿根廷、智利、柬埔寨、泰国、菲律宾等国的宪兵亦属于“国家宪兵”。我国台湾地区的宪兵亦属此种类型。

三、美国的“军事警察”

美国宪兵的领导机构是分设于陆军、海军陆战队、海军和空军的宪兵司令办公室,隶属于相应的军种指挥机关,并与军种中的刑事调查部相配合。军种宪兵司令办公室领导现役在编的宪兵旅、宪兵营、宪兵连、宪兵排等,这些宪兵分队被安排在集团军、陆军师、作战旅以及空军基地、海军基地、舰艇编队等部队单元并作为其分队。

美国宪兵直属于军队,因此被称为“军事警察”(英语“military police”或简称“MP”)。除了美国之外,采取“军事警察”宪兵模式的还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士、希腊、以色列、斯里兰卡、日本、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哥伦比亚等。正在着手建立宪兵组织的俄罗斯亦属此类。

四、宪兵担负执法职能

而执法对象和执法依据因上述“国家宪兵”与“军事警察”的宪兵类型区分有所不同。“国家宪兵”在执法对象上兼理军民,通常以对民间社会执法为主;在执法依据上主要是国家普通法律。

以法国为例,宪兵几乎承担了民间警察承担的所有警务职能,只是管辖有所不同。而且,由于法国宪兵的历史远远长于法国警察的历史,加之军人和部队便于调遣,费用低廉,比起既不听话动辄罢工又成本高昂的民间警察,政治领导人往往对宪兵情有独钟,使得宪兵业务不断扩展,不时进入民间警察的传统管辖范围,宪兵与警察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关系。

法国宪兵也承担维护军队安全和秩序的职能。相反,“军事警察”执法对象虽然也不排除民间,但首先是针对军人,执法依据主要是仅仅适用于军队的军法,这与“国家宪兵”把民间执法作为第一要务有着明显区别。

在美国国内和平时期,宪兵仅仅是维护军纪、军队秩序和军事安全的军人警察,而不在民间社会履行日常行政警察和刑事警察职能。只有在海外基地、军事行动地区或占领区、战时和紧急状态等场合,美国宪兵才会行使民间执法职能,执法依据主要是军事管制法和紧急状态法。

根据1878年通过的联邦法律,美国宪兵被禁止充当州警察和国内警官。对军事基地和设施之外的要道和其他联邦财产,宪兵可以行使某些有限的执法权力,如设置交通哨卡。

允许宪兵在军事领域外执行法律维持秩序的唯一根据是军事管制法的生效。《征召法》和《叛乱法》共同对总统动用军事力量进行执法的权力空间进行了重大限制。这是要使州能有更多时间最充分地使用自己的执法资源和权力,只有当其执法资源完全用尽时才有使用军事力量的可能。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夏勇《作为执法部队的宪兵:类型比较及启示》,《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