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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真的万事都有“后悔药”吗?
两男子夏夜走进他人瓜地,顺手牵羊偷瓜解渴,被看瓜人追赶,使用暴力将自己送入牢狱。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两个西瓜换来的刑期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的一天,天气闷热得要命,一丝风也没有,稠乎乎的空气好像凝住了一样,大地活像一个蒸笼。建筑施工地下班后,张海和王建军直奔工地门口的便民饭店,点上三个小菜,喝了一瓶白酒,然后醉醺醺地各自骑一辆电瓶车往家走。
暮色暗暗袭来,知了不知疲惫的叫着,给人带来一丝夏日的烦躁。没走出多远,炎热的天气让酒后的张海和王建军干渴难忍,二人骂骂咧咧的想要找水喝。恰巧这时,路边出现了一片西瓜地,地里的西瓜又大又圆,个个熟透了,看着都让人眼馋。
张海
小王,走!咱们去摘两个西瓜吃,这天热的真让人心烦。
张哥,这不太好吧?
王建军
张海
小王,走!咱们去摘两个西瓜吃,这天热的真让人心烦。
张哥,这不太好吧?
王建军
张海
有什么不好的?又没人。再说了,摘两个西瓜值多少钱啊?
可是....
王建军
张海
哎呀,别可是了,走吧!把车就放这儿。
王建军迟疑了一下,也将电瓶车放在了路边,跟在张海的身后进了瓜地。两人就像逛自家瓜地一样,抱起一个圆溜溜的西瓜,用手拍一拍,听听声音,不满意,放下又换另一个。一番挑选,两个大小适中的西瓜入了二人的法眼。只听“啪”的一声,整个西瓜被拍开一道口子,二人将其一分为二,就地蹲下,啃了起来。
刘大爷
你们在干什么?!
哎呀,人来了,快走快走
王建军
看护的刘大爷恰巧回来了,看见二人,一边呼喊抓贼,一边追赶了过来。
王建军吓坏了,丢下手里的西瓜就开始狂奔,而张海看见刘大爷年龄偏大、行动不便,所以依旧不慌不忙地抱着西瓜,向电瓶车快步走了过去。
就在张海放好西瓜、准备骑车逃离的时候,刘大爷已经冲了过来,他一把抓住张海的电瓶车,用整个身体的重量拖住车,不让张海离开。
王建军看见张海被困住了,情急之下,连忙骑着车过来,用手使劲的拽刘大爷,想让他松手,而恼羞成怒的张海为了尽快挣脱逃跑,一脚向刘大爷踢了过去,刘大爷连同电瓶车一同踢倒在了地沟里。
倒在地沟里的刘大爷忍着小腿的疼痛,一边大声呼救,一边牢牢地拉住想要拖走电瓶车的张海,有村民闻声赶了过来,将二人扭送到了派出所。
去派出所的路上,王建军十分不安,低着头不说话。
张海
小王啊,你干嘛呀。不就是去个派出所吗?你啊,就是没见过世面。你不要怕,你想啊,我们就是偷了个西瓜,西瓜值几个钱?情况再坏,大不了关上两天就出来了。
但事情并非张海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警察告诉张海和王建军,刘大爷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张海与王建军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已经属于是“盗转抢”,已构成抢劫罪。
当法庭以抢劫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时,张海和王建军才如梦初醒,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违法,而是已触犯了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罪。两个西瓜带来的巨大代价让二人悔不当初。
本期嘉宾
崇州市司法局 副局长陈渝明(右)
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余擎律师(左)
案件解读
01
因为两个西瓜被判刑,划算吗?
对于盗窃罪,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偷了两个西瓜,最终蹲大牢
关键点就在于 “盗转抢”
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两者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属于公然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并且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盗窃罪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03
“盗窃罪”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携带凶器盗窃”中使用了凶器。盗窃罪中的“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在盗窃的后续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本案中,就是因为张海与王建军为了尽快挣脱逃跑,一个用拳头打,一个用脚踢,将刘大爷踢倒在地沟里,造成刘大爷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所以行为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
也许有人质疑,两个西瓜的金额难道达到了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吗?在这里就要给大家再普及一下: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04
还有哪些情形,可能变成“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包括当场实施将被害人故意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05
本案中,大爷只是抓住了张海的车,如果这个时候王建军直接离开现场,是否还构成抢劫罪?
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1、如果张海当场使用暴力时,王建军知情,并且可以阻止,而不予阻止,采取默认的手段使其暴力能够继续实施时,则也转化为抢劫罪。
2、如果张海使用暴力时,王建军已经离开,且并不知情,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则张海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王建军的行为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应转化为抢劫罪。
日常生活中,常常有人一时起贪婪,顺手牵羊,金额虽不大,但因为作案过程被发现,情急之下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便逃离现场,结果造成案件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触犯《刑法》,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不守法、不学法、不懂法的行为,所带来的就是牢狱之灾和深深的后悔。
这世上虽然没有后悔药可买,但古人早已经告诉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就算张海和王建军并不懂得法律条文,如果他们遵循古人的告诫,恐怕也就没有这样的结局了。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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