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事关“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的建设。为统筹矿产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资源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依据《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等,制定《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与形式

1.1 矿产资源特点

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丰欠并存,能源矿产匮乏,金属矿产不足,非金属矿产丰富,萤石、叶蜡石、石灰岩、建筑用石料等二十余个矿种查明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十,地热资源勘查近年获突破。

2015年,全省开发利用的矿产有55种,矿山总数1095个,从业人员3.5万人,矿石采掘总量44494万吨,其中建筑用石料、石灰岩、萤石、叶蜡石等矿种合计开采量占矿石采掘总量的95.7%,实现矿业总产值127亿元,利税总额17.3亿元。全省矿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小,但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1.2面临形势:

展望“十三五”,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依然存在,全球矿产资源供求总体趋于缓和,大宗矿产品价格整体低位运行,全球矿业市场在持续调整中受国际金融秩序、国际政治关系交互影响变量增多、波动加剧。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矿产资源需求增速将逐渐放缓,供需结构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求总量仍将维持在高位。

(1)确保实现“四翻番”目标,要求提高主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2)协同推进“两富”“两美”浙江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开发布局结构。(3)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道路,要求大力发展绿色矿业。

(4)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要求加快矿产资源领域改革创新。

(5)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开放和利益共享水平。

二.加强基础地质勘查,优化勘查工作布局

深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继续加强基础地质调查,优化勘查工作布局,实施“深部找矿”工程,实现找矿新成效。

2.1 加强基础地质矿产调查

围绕钦杭、武夷两个重点成矿带浙江段,加强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评价,深化地质科学研究,为寻找大中型矿床提供找矿靶区。

(1)区域地质调查。部署沿海地区四幅1︰25万区域地质调查,调查陆域面积15000平方千米,实现陆域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加快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部署枫桥-牌头-陈蔡等10个测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10100平方千米,调查覆盖率提高到75%;部署平水-谷来等11个测区1︰5万矿产地质调查,面积10050平方千米,调查覆盖率提高到42%。加强海岛及周边海域地质调查工作。

(2)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以成矿有利区域为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推断深部构造,分析成矿地质条件,预测矿体空间位置。部署浙江丽水—余姚断裂以西航空物探测量,调查面积约6万平方千米。结合区域地质矿产综合调查,部署1︰5万区域重力调查面积2100平方千米、1︰5万地面高精度磁法测量面积7650平方千米、1︰5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面积8100平方千米。

(3)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在重要成矿区(带)地质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区,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规划诸暨—绍兴等8个重点调查评价区,安排调查评价类项目13个,调查区面积5396平方千米,主要开展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物化探调查和深部钻探验证,查明成矿地质条件,研究成矿规律,预测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

(4)地质理论与勘查技术研究。推进调查与科研一体化进程,提升地质勘查工作水平。重点开展“深部找矿”重大基础地质问题科技攻关、重点区域成矿规律与找矿方向、矿产资源深部探测与大比例尺成矿预测等基础地质和高新勘查技术研究。加强新型多方法找矿的技术集成和各类找矿新装备的配套研究,推广应用“攻深找盲”找矿新技术。

2.2 优化矿产勘查工作布局

遵循地质成矿规律、市场规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工作布局,调整勘查重点,促进地质找矿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1)加强矿产勘查的分类指导:根据市场供需趋势和本省资源特点、勘查开发现状,确定不同矿种的勘查导向:

——加强铜、金、银、锡等金属矿产深部勘查。以主要成矿区带地下500米至2000米深部为“第二找矿空间”目标层,综合运用物化遥等各种手段,开展大比例尺成矿预测,推断含矿地质体的空间位置,寻找隐伏半隐伏大中型矿床。

——加强地热、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勘查。根据已有工作成果,在全省部署一批资源潜力大、开发利用前景好的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区,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加大勘查力度,提高勘查成效。稳步推进浙西古生界地层页岩气调查及临安区块勘查。

——加强玻纤用叶蜡石、地开石等新材料矿产勘查。

——限制萤石资源勘查,重点加强储备管理。

——限制铅、锌、钨、稀土等矿种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的勘查活动。

——禁止石煤、硫铁矿、汞矿等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充分利用和开采易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矿种勘查。

禁止限制和允许勘查矿种

——禁止勘查矿种:石煤、硫铁矿、汞矿等。

——限制勘查矿种:铅、锌、钨、稀土、萤石及砂金、砂铁矿等。

——允许勘查矿种:禁止、限制勘查以外的矿种。将铜、金、银、锡、

叶蜡石、地热、页岩气列为重点勘查矿种。

(2) 加强矿产勘查分区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及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为禁止勘查区。禁止勘查区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从事探矿活动;探索在其它禁止勘查区由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勘查,已探明和新发现的大中型矿产地纳入储备管理;全面清理禁止勘查区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禁止勘查区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勘查区,根据成矿条件、找矿前景,部署重点勘查区22处(含国家级重点勘查区2处),其中金属矿产9处、萤石3处、地热10处。

进一步优化低风险矿种勘查布局,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须合理划定勘查规划区块,作为探矿权设置的依据。

(3)推进整体勘查和老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强化对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的统一部署,实行整体勘查,禁止将完整矿区(床)和异常区分割进行勘查,推动一定区域内成矿条件相同、矿床类型相似、勘查程度和找矿目标一致的探矿权整合。加强老矿山外围、深部资源勘查和矿山生产勘探,鼓励生态环境承载力高、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危机矿山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4)积极推进绿色勘查:把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勘查立项、设计、施工全过程。加强对勘查实施方案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选用生态友好型的勘查方法和手段,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破坏,强化勘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监管。加强对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勘查评价。

(5)支持省外境外矿产勘查: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为契机,以建立浙江紧缺矿种稳定、多元、安全的省外及境外资源供应基地为目标,加大政府风险勘查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地勘单位和企业“走出去”进行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扩大资源的可控供应量。加强与能源资源富集省份的合作交流,加大对省外重点地区、境外重点国家矿产资源潜力和投资环境研究,为地勘单位和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供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源供应安全。

2.3提升地质工作服务水平

开展地质调查战略性结构调整,在国民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加大综合地质调查服务供给,加大各类调查成果转换应用,为城乡建设、区域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改善等提供坚实的地质基础支撑。

(1)全面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

(2)加快地质调查成果转换应用。

三.依法管控矿产资源,提高开发保护水平


三、依法管控矿产资源,提高开发保护水平

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宏观调控,严格开发准入,不断优化矿产开发布局结构,促进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有效保障矿产资源持续稳定供应。

3.1 加强差别化管理,调控开发总量

围绕省内主要矿产资源,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调控方向,加强矿种差别化管理,科学调减矿山数量,持续提升矿产开发调控水平。

(1)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调控方向:禁止对单一燃料用石煤、砖瓦用粘土(可耕地粘土)的开采;限制对钨、稀土、硫铁矿、明矾石等矿种的开采;对禁止开采和限制开采以外的矿种合理开发,重点保障省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所需的建筑用石料、石灰岩、萤石、叶蜡石和地热等矿种的需求。

重点保障矿种目录

建筑用石料、石灰岩(水泥用、钙粉用、脱硫用)、萤石、叶蜡石、地热

(2)强化矿种的差别化管理:按照“控点、做大、做强”的思路,着力提升建筑用石料开发规模和水平。加强优质石灰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保障脱硫用、钙粉用石灰岩资源需求,控制用于生产水泥的优质石灰岩开发强度。因地制宜推进萤石、叶蜡石等非金属矿产的深度化开发,提高产业化程度。积极推进地热资源开发,打造优质温泉旅游品牌。强化铅、锌等矿产新建矿山环境准入论证,严格准入门槛,禁止新开发小型矿床。保护性开发钨、明矾石等矿产,新建明矾石矿山必须配套技术先进的产品深加工企业。禁止新开发硫铁矿矿床。

(3)加强矿产开发总量调控。对钨、明矾石等矿种,严格控制年度开采总量。对于其他矿种,重点控制矿山数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小型矿山,大幅压缩砖瓦用页(砂)岩矿山数量,科学调控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到2020年,全省经营性矿山(除地热)数量控制在900个以内。

3.2完善规划分区,促进布局协调

依托资源基础,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战略,围绕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强化规划分区管理,科学设置矿山,建设开发供应基地,构建协调有序的资源保护和矿产集聚化开采布局,保障资源有效供应。

(1)完善省级规划分区:落实国家及省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将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划分为规划禁采区、规划开采区、规划限采区三类。对省级规划禁采区、规划开采区和规划限采区作如下划分。

——规划禁采区:将世界遗产,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世界、国家和省级地质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区、划入红线内的湿地、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两路两侧”、“四边区域”,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列为省级规划禁采区。

——规划开采区:将资源储量规模达中型及以上,能合理设置采矿权,矿产开发可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采后易于治理恢复的甲类矿产地划分为省级规划开采区。共26处。

——规划限采区:将资源储量规模达中型及以上,能合理设置采矿权,但列为限制开采矿种的主要矿产地划分为省级规划限采区。共2处。

省级规划分区主要强调宏观指导,各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应根据实际严格细化落实。

(2)加强规划分区管理:强化规划分区功能定位。规划开采区重点优化矿山布局,鼓励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集约、高效开发。规划限采区仅允许设置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工程性采矿权和为边远山区建设服务的经营性第三类矿产采矿权。规划禁采区,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任何采矿活动;自然保护区外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或在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经批准的工程,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可设置采矿权外,禁止任何固体矿产开发活动,地热、矿泉水等液体矿产的开发利用须经严格论证,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3)落实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在符合规划分区功能定位前提下,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高风险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要充分考虑区域需求、交通条件、资源基础和开采条件,尽量选择在位置较隐蔽、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区块,兼顾矿地利用等因素,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矿业权设置区划一般在县级规划中具体落实,与市级规划联编的县(市、区)的矿业权设置区划由市级规划予以落实。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坚持一个规划区块一个主体。

(4)统筹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基地:部署建设一批省内重点保障矿种的开发利用基地,推动资源集约高效开发利用,提高供应保障能力。

——六大石料开发基地。按照需求导向、生态保护、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湖州中部、杭州外围、宁绍平原南缘、温台沿海平原内侧、金衢盆地边缘、舟山群岛等六大石料供应基地

六大石料开发基地

湖州中部基地

以满足湖州、杭嘉湖平原及上海等地的石料需求为导向,在湖州市区西部、长兴东部、德清中部等地布局规模化石料矿山

杭州外围基地

以满足杭州大都市区城乡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石料需求为导向,在萧山南部、富阳东部、临安东部等地布局规模化石料矿山

宁绍平原南缘基地

以满足宁波都市区、宁绍平原的城乡发展和海涂围垦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石料需求为导向,在上虞中部、柯桥北部、慈溪南部、余姚中南部、鄞州西部等地布局规模化石料矿山。

温台沿海平原内侧基地

以满足温州都市区、温黄平原城镇群以及滨海围垦等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石料需求为导向,在三门、临海、温岭、玉环、瑞安、平阳等地的东部地区布局规模化石料矿山

金衢盆地边缘基地

以金华-义乌都市区、金衢盆地城乡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石料需求为导向,在金华市区南部、东阳中西部、兰溪北部、衢江北部、常山-江山中部、龙游南部等地布局规模化石料矿山。

舟山群岛基地

以满足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石料需求为导向,结合海岛、海岸线开发与保护,合理布局规模化建筑用石料矿山。

——六大石灰岩开发基地:依托长兴煤山、富阳大山顶-桐庐高山、建德石马头-洞山、兰溪灵洞、常山辉埠-衢江上方、诸暨枫桥等地的资源条件和加工基础,统筹建设长兴、富阳、建德、金华、衢州、诸暨等六大开发基地,满足当地水泥、轻钙粉、脱硫剂等产品的生产需求。进一步优化基地内石灰岩矿山布局,实行统一规划、整体开发、综合利用,构建园区式产业布局,鼓励碳酸钙企业联合办矿。

——四大萤石开发基地:依托遂昌湖山-黄沙腰、江山长台、武义谢坑、兰溪岭坑山、常山八面山、龙泉八都等重点矿区,统筹建设遂昌-江山、武义-兰溪、常山新昌、龙泉八都等四大萤石开发基地,打造现代化萤石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

——两大叶蜡石开发基地:依托泰顺龟湖、青田山口-北山等地叶蜡石资源开发和加工优势,构建叶蜡石开发利用基地,重点保障发展优质陶瓷用、玻纤用、雕刻用等系列产品。

——四大地热开发基地:依托嘉兴-湖州、金华-衢州-丽水、宁波-绍兴、杭州周边等地的地热资源,统筹建设一批“温泉旅游度假区”、“温泉特色小镇”和“温泉旅游度假村”,积极培育温泉文化,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温泉旅游项目,形成风格各异、特色鲜明的温泉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3.3提高准入门槛,优化规模结构:

进一步提高矿产开发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实行新建矿山最小储量规模准入,进一步调整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鼓励矿山企业做大做强。

(1)提高矿产开发准入门槛:优化铁、铜、铅、锌、萤石、叶蜡石等矿产新建矿山最小资源储量规模准入制度,限制小矿开发。进一步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禁止新建低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工程性石料矿山和偏远山区农村建设需要设立的石料矿山,不受最低开采规模限制,但要从严论证,科学设置。

(2)优化矿山企业规模结构:持续推进小型矿山开发整合,引导优势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实施集约化发展,逐步形成一批开采规模大、装备设施先进、开发水平高、安全生产条件好、绿色环保、经济社会效益好的矿山企业,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力争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65%以上。

四.节约高效利用资源,绿色发展走在前列

落实最严格的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利用方式优化升级。按照美丽浙江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建设绿色矿山,着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环境综合效益,绿色矿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4.1加强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

依靠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全面提高节矿标准,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矿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资源产业转型升级。

(1)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

(2)加强优势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利用。

(3)推进地热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

(4)加强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先进技术推广。

4.2 大力推进矿业领域循环经济;

(1)加强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强矿山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和废水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

(2)提升矿山企业节能减排水平。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系统节能,创新应用源头节能减排的绿色采选方法,实现矿业发展提质增效。

(3)打造资源优质产业链。着力培育一批以优势矿种为依托的产业链,做好优质服务和资源保障,高效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

(4)加强矿山空间资源的高效利用。矿产开发前期,加强对规划矿山开发后形成的“矿地、矿硐”使用功能的统筹谋划,实现基于矿山国土空间资源的系统转型利用。

4.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深化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矿山生产周期生态环境全过程管理,全面开展矿山粉尘防治,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绿色长效发展。

(1)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全过程管理:

——筹建阶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论证,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阶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全面加强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禁止投产。

——生产阶段。采矿权人须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运行情况的定期巡查,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加强衢江上方、兰溪灵洞、富阳大山顶、常山辉埠、诸暨枫桥等地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闭坑阶段。加强采空区和不稳定边坡的地质灾害防治、堆场和尾矿库的清理复绿、裸露边坡和矿地的复绿、矿坑废水的污染治理,做好以土地复垦为中心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深化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各类型矿山的绿色开发新模式,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社企和谐。全力改善矿容矿貌,露天矿山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封闭式加工运输、无尘化作业、减噪降噪生产、无尾砂遗弃和园林式办公的外部面貌;地下矿山形成井口、选厂、堆场、办公等场地整洁、绿化和美化的外部环境。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提高建筑用石料绿色矿山建成率和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比重,树立并推广一批在国内同类矿种起引领作用的绿色矿山标杆。

(3)全面开展矿山粉尘防治:严格执行《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所有矿山企业粉尘防治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加强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爆破、破碎、储运等重点环节的粉尘防治,防治设备设施要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加大对矿山运输车辆、运输道路的扬尘防治,使矿山企业粉尘、扬尘影响明显降低,矿山及周边大气环境明显改善。

(4)以示范区为引领,大力发展绿色矿业。为引领和带动全省绿色矿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实施湖州市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通过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优化矿业布局结构、整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

4.4加大废弃矿山治理,提升复垦还绿效益

全面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复绿力度,还清全部老账,确保不欠新帐。统筹治理复绿与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相衔接,不断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效益。

(1)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对现存的1223个废弃矿山全面开展治理,合计治理面积4774公顷,有效解决“两路两侧”、“四边区域”存在的视觉污染、景观破坏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因矿施策、分类治理,根据废弃矿山规模及治理难易程度等,确定重点治理矿山531个,在2018年前完成治理。加强重点区域治理,按集中优先原则,部署省级重点治理区11个,治理总面积3255公顷。

(2)深入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全面加强砂石矿产资源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矿地综合整治,到规划期末,争取提供可利用的矿地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推进废弃矿地综合利用及土地复垦,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原则,因矿制宜,精心设计,优化治理,力争以较低成本实现新增土地、景观再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效果,实现矿地综合利用与土地复垦工作新成效。

五.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力

以国家及省确定的改革思路为导向,深化矿产资源领域的各项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地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5.1全面推进各项改革;

(1)深化矿业权市场改革:完善探矿权准入退出机制。提高探矿权准入门槛,推进探矿权有序准入退出。优化探矿权配置方式,将探矿权优先配置给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探采一体化、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势勘查主体。鼓励相邻区域探矿权人通过合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推进探矿权整合。

完善采矿权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矿产资源市场监测与宏观形势分析制度,以市场为导向,适时适量投放采矿权。

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资源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矿区所在地和基层倾斜,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矿区建设。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推进权力运行标准化、格式化、规范化建设。

(3)深化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涵盖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人员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定时向社会公布各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等级;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

(4)健全完善矿产勘查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拓展风险勘查投融资渠道。完善地质找矿重大成果激励政策,激发全社会内在找矿动力。

(5)建立矿产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新机制: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标准,加强“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倒逼企业自觉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6)深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治理备用金预支制度,支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建立对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治理义务的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倒逼采矿权人自觉履行治理义务,有效解决治理备用金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5.2 推动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1)完善地矿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以矿山企业、地勘单位为主体,以科研院(所)校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地矿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地矿科技投入机制。

(2)推进地矿信息化建设:推动地质资料信息集成与社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集中管理和图文数字化工作。

六.规划实施与管理

6.1强化规划约束,严格目标考核;

《规划》是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动纲领,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规效力。省国土资源厅应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分步落实《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并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同时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有关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建立健全综合决策机制,以规划为依据,透明、科学、民主地决定重大问题,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6.2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规划衔接;

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共同推进规划实施。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同级土地、环保、水利、林业、交通、建设、旅游、海洋、地质环境等规划的衔接。

6.3开展重大工程,推动规划实施;

《规划》确定的“深部找矿”工程、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程、湖州市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等重大工程,各地要加快项目审批,创新投融资渠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规划》确定的具体任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规划引导,完善政策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引导并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地加以推进。

6.4强化监测评估,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形势分析,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规划时,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对于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社会舆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6.5加强规划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土地日、环境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创建等活动,广泛宣传国家及省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提高全民的地质矿产知识和矿情认识水平,增强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和规划意识,形成正确的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观念,将保护和节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理念贯彻到自觉行动中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资料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安然,责编: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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