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居住的几种房子

军队公寓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可继续租(借)住军产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需要暂时租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

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申购办法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购买地方商品房:是指军队干部服役期间或转业后出资购买, 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购房面积和购房地域由家庭经济条件决定。

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军改期间住房保障怎样“改”?

根据军队住房保障政策制度改革要求,全军将逐步推行安置住房区域统建,拟在部分驻军比较集中的中高房价城市组织统建试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列入转业计划、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其中,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干部放宽至副团职),可纳入统建范围。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实行购房资格预审制度,个人申请购房应当填写《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资格审核表》,经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审核,按建制渠道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后勤保障部核准后,纳入全军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未入库人员不得安排购买军队安置住房。购房资格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底、12月底各集中组织一次。参建人员应按本人职级购买相应户型的住房,根据个人自愿,可以购买低于本人职级户型的住房,不得购买高于本人职级户型的住房。参建人员职级晋升的,允许继续申购本人原职级户型的住房。购房申请一经核准不得改变,因个人原因弃购的,5年内不再安排购房。(摘录自《军队安置住房统建试点项目住房配售指导意见》(军后建〔2017〕152号)。)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ID:zgtyjr)

作者|任兵 赵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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