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奸杀案受害者姚金易的人生告别会,同学、老师、亲朋好友一起来为她送别。

2016年,犯罪嫌疑人王祎哲(事发时未满18岁),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601教室,将受害人姚同学强奸并杀害。

后王祎哲自首,并迄今坚称其与姚同学之间是“相约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害怕姚同学反悔告发,便一时冲动杀人。

该案一审宣判,王祎哲因强奸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王祎哲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受害人母亲李洁说出“尊重判决”的语气有点勉强。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经是最高的刑罚,即使她要求上诉,刑期上也没有加重的空间。

但另一方面,她说:“作为母亲,我当然希望让他死刑,自古以来杀人者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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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告人是否会被判死刑?

从这个案件看来,不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则法条通俗的来说,就是“被告人上诉不加刑”。这是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困惑了:

那如果一个案子法院一审确实判轻了怎么办,难道就任由其逍遥法外?

不是的。如果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其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加重刑罚。

不过貌似本案中检察院并未提出抗诉,因此王祎哲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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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王祎哲无期徒刑,是否科学?

按正常逻辑来讲,一个恶徒对花季少女先奸后杀,性质极其恶劣,兼之给社会造成了非常巨大且负面的影响,判处死刑是有可能且有依据的。

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王祎哲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根据此法条,犯罪人在之前没有犯罪记录,案底清白,因此法院判其无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理的。

“他还是个孩子啊。”这句话在很多情况下已成为令我们翻白眼的说辞,但很遗憾,在法律上,这句话仍然管用。

关于未成年人,我们的心态总是非常复杂:

当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行时,都深恶痛疾,甚至希望从重甚至加重处罚。

但是当这一切是未成年所做时,面对法律对他们的从宽处理,我们却又通常难以接受。

但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宽容,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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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母亲在出狱后进行私刑复仇,那她会怎样?

为女报仇,其心可悯,但在法律已经对王祎哲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其再行私刑,是绝对不会被允许的。

道德可以随着一个人故事的凄楚而让杀人可以不偿命,欠债可以不还钱。

但法律呢,早已对各种情节作出了冰冷的回答,它很难因为你个体的缘由而变更规矩。

虽然你会认为,在媒体的放大下,你成了全世界最可怜的那个人。

可如果你去法院的刑事庭实习三个月,你就会发现,这世上的可怜人太多了。

在这个苍凉的人间,每天都有人妻离子散,每天都有人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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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编是对本案你怎么看的呢?

受害人,受害人的家人,都是苦命人。

这是一句非常没有人情味、也极其消极的话,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

你我都明白,有些飞来横祸是人力规避不了的:

例如,你不能因为有人被花盆砸死了,就无论晴天雨天都撑起伞,你不能因为有人被同学强奸,就一辈子不让孩子上学。

我们律师能做的,也不过是为公正的判决提供建议而已。

我不能,更没资格劝姚母放下,但我希望她在心里放过自己。

网友的一句话,放在这里,我认为非常适用:

天地不仁,活着对每个人都是一场修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