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出自《诗经》的经典词句,这大概是人们对于婚姻最理想的期许。
婚姻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到底是否需要婚姻,也没有刻画属于幸福婚姻的轮廓。进入婚姻殿堂的主动权掌握在公民自己手中,法律不加以干涉。
理想状态中的婚姻应该是男女最期许的两性结合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均发生巨大变化,尤其在意识形态方面。
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想意识的传播,人们对于与性相关的内容不再是避而不谈,对于性需求的追求也更加的频繁,从而使得婚外情的滋生速度居高不下。
法国著名文学家罗曼罗兰曾说过“多少妇女为了孩子的利益,强迫自己忍受不顺心的婚姻”,这里所说的不顺心的婚姻,当然是由诸多方面原因引起,但今天我们要探讨的主要是婚外情。
婚外情,它的传统说法叫做“通奸”。用婚姻法精神来解释就是拥有合法配偶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与我国一妻一夫制的婚姻制度是相悖的。
社会学家把婚外情称为婚外爱情,指已婚夫妇在婚姻之外与其他异性之间存在的一种恋爱关系。这种关系包括暧昧行为,性行为和非法同居行为。
婚外情对一个完整的婚姻的威胁自不言待,因为其不仅严重影响到无过错当事人的生活,而且还会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但是,对于婚外情关系,法律的规制在一定层度上是不完善的,很多制度的设定,对于婚外情的受害方都是不公平的。
举例来说,婚外情的举证对无过错方来说就存在很大的障碍,昨天我们谈到的捉奸取证的困难在此就是很好的体现,这些制度的设定对于无过错方来说都是极为严苛的。
人人均有婚恋自由的权利,但不能牺牲合法的自由而保护非法的自由。借着婚恋自由的旗号搞婚外恋便是对自由的践踏,严重侵犯了受害方对维护个人幸福的自由。
所以,对于婚外情行为,法律不能机械的看待,要结合该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困扰究竟有多大,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美好的爱情,和谐的两性关系,都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美好的事物,好的东西都是值得被保护的。如果在这个保护的过程中,一个人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背离道德标准,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与法律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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