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11日消息,该院已于4月10日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发生在当地的3·24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某武批准逮捕。

据光山县检察院披露的案情显示,2018年3月23日5时58分,犯罪嫌疑人曾某武驾驶号牌为豫S7Y**4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213省道泼陂河街道大西门路段时将被害人方某秀撞倒。

为逃避事故责任,避免事故赔偿,曾某武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带至光山县凉亭乡某山上一条水泥路路基上,在被害人仍具备生命体征的情况下,将方某秀的头部用衣物包裹,后使用路边石块击打其头部,并从肇事车辆上取出一根钢质撬杠再次击打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抛弃在一干涸水沟内,驾车离开现场。

通报称,为掩盖犯罪事实,曾某武于3月23日11时许,携带92号散装汽油,返回作案现场,将被害人的尸体焚烧。

光山县检察院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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