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来了
编外、协管、非党员也逃不出
国家监察的大网!
【典型案例】2018年3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原组长杨贵蓝因收受违建人送给好处费人民币共计57.4万元,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此外,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记载,类似案例还有以下4个:
①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盂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高某某,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监委监察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因挪用大量公款购买彩票,向盂县监委投案。
②浙江省龙游县社阳乡国土站协管员翁腾羽,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编内”的正式工作人员,因涉嫌贪污,被龙游县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③福建省泉州市泉港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林木胜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受到监委调查。
④山西省运城市安邑办事处上王村原村委主任关进家、支部书记唐康锁涉嫌贪污等,受到监委调查。
【案例特征】自各地监委成立以来,留置案件的一个“亮点”就是留置对象不少是原来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覆盖不到的人群,其中既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或职工,也有公办的科教文卫体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有农村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监察法释义】《监察法》第十五条之第五项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07NaGy_Nww5FUqwxxSmubQ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法规释义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djfg/fgsy/201804/t20180409_169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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