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刘忠林案件过程
1990年,吉林省东辽县凌云乡会民村村民在耕地中发现一具女性尸体。东辽县公安侦查后确认,该尸体的身份是一年前该村失踪的郑某某。随后,刘忠林被指涉嫌故意杀死郑某某,被判处死缓。
2016年1月22日,48岁的刘忠林被刑满释放,此时距吉林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已过去近4年。
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省高院将在116法庭公开宣判。2018年4月20日,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是刘忠林案件2016年法院决定再审,到2018年4月20日再审宣判刘忠林无罪,这种需要领导研究的案件拖了已六年!不是六个月!!
我们不禁要问:法院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事实,谁能承担责任?
可惜,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只是领导研究决定,那么我们有想问:《刑事诉讼法》难道是空纸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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