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蓝观察社

当下警事 警察心声

近日看到某县公安局制定的《警辅人员末位淘汰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单位考评占 30% ,业务考评占 60% ,辅警互评占1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发放补贴、 奖励依据。年度月平均绩效考核分数在60 分以下的,实行末位淘汰,给予解聘,对不适合或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辅警,一律予以辞退。”

对辅警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2015年12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有关精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该县公安局的《警辅人员末位淘汰绩效考评办法》是不是应该修改了呢?

反思

“末位淘汰”制度起源于美国通用公司,上世纪90年代传入国内后,被公安机关的一些领导视为法宝,上世纪末曾在全国广泛推广,令老民警记忆尤深的“三项教育”运动就是公安机关末位淘汰制度的极端应用。虽然当年“三项教育”运动因为暴露问题过多而草草收场,但这些年来“末位淘汰”制度还是在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大行其道。

“末位淘汰”制度在西方企业是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生搬硬套到中国公安机关后,暴露出种种水土不服,出现了严重的负面效果。经历过“三项教育”的老民警都心里清楚这种制度的弊端:

一、末位淘汰制度做不到真正公平。

末位淘汰的基本思想是依据员工业绩,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奖优罚劣。这在西方成熟的企业管理制度中是有条件实现的,但是在我国尚在改革前进中的公安机关推行,条件尚不具备。公安机关不同于企业,警务人员的工作业绩难以量化,而为了“现代化管理”,各地又制定了“绩效考核”方案强行量化计算工作业绩。将模糊概念进行精确量化是需要严密论证和科学算法的,但是考核机构又忽略了关键步骤——政工部门几周就能制定,领导开个会就能通过并实施,但是关于考核方案的科学性、公平性、合法性却少有人关心。也许某位工作出色的民警偶然被督察抓到没带工作胸牌就被扣分(工作胸牌其实是违反警察着装规定的),进而月底因分数垫底被定为不合格,这种情况就是显失公正!推行不科学的考核手段必然会造成“末位不末”、“首位不首”的不公平,特别是有些考核规则枉顾客观事实,强行规定不合格人员比例,会造成基层单位硬凑人数,罗织“罪名”把一些工作合格的同志评为不合格,对个人造成严重伤害。

二、末位淘汰制度导致成员心理失衡。

末位淘汰制度鼓励基层民警、辅警之间互相竞争,形成单位的紧张气氛。但是对于警察职业来说,压力原本就很大,再刻意营造残酷的氛围,导致基层民、辅警的身心疲惫,使他们失去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人人惶惶不安、心理问题加重。如果一个地区的基层警察普遍存在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患,那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三项教育”运动时,就曾出现过某地政委在末位考试中猝死的极端悲剧。

三、末位淘汰制度导致队伍缺乏凝聚力。

残酷竞争势必造成人人自危、只求自保,进而发展到互相拆台、相互倾轧,最后同事关系极度紧张,团队精神荡然无存。“三项教育”运动时,有些单位为了推选末位人员,讨论相持不下,最后憋不住尿先出去的人就被顺利推选,何等荒唐!一群出卖自己同袍的警察,还能指望他为人民服务吗?这种不健康的队伍氛围与公安机关提倡的队伍建设、警营文化建设方向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公安队伍的长远发展。

即使在崇尚功利主义的西方国家,也已经意识到企业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可以发挥短期效应,但是会影响员工的长远发展和潜力发挥,长久来看对企业是有害无益的。而在工作性质、社会文化迥异的中国公安机关,推行末位淘汰制度更可谓是一种“饮鸩止渴”、“刀口舔蜜”,那么为什么会有一些领导乐此不疲到丧心病狂呢?或许就是“不求功在千秋,只求扬名一时”的畸形政绩观在作怪。毕竟此类的“成功”个例不少,一些善于标新立异搞“改革”、“政绩”突出的领导确实名满江湖、官运亨通,成了大赢家。但是,被“兴奋剂”严重透支和伤害的公安队伍生态,将由谁来修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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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