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是许多80后、90后心中的经典动画片,一唱“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朵花……”就能牵动大家对童年的美好回忆。

可能正是因为这样,才有了2015年,南京一家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的一篇企业文化宣传文章中使用了七个“葫芦娃”形象指代公司旗下的七个子公司!

不过,这一行为却涉嫌侵犯了《葫芦娃》出品方的作品权。近日被上海美术电影制品厂有限公司发现并起诉至法院,4月19日,鼓楼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获赔10万元。

(为避免侵权,此处不放图)

据了解,该企业宣传的文章虽然大篇幅使用“葫芦娃”形象,但阅读量也才2000多,不但没达到自己想要的宣传效果,还要稳赔10万元,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企业老板欲哭无泪。

在该案件中,有一个争议点。

即南京某公司认为:制作这篇微信文章的目的在于宣传企业文化,是为了团结内部员工,是一种管理手段,不是为了商业宣传,也从未主动向外推送、传播过,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葫芦兄弟》的著作权。

(此处应有葫芦娃图片)

法院则认为:公司对外经营,利用作品对外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这肯定含有盈利的目的,含有盈利目的,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损害。

这么一看,有人开始疑惑且不安了。如果我用葫芦娃作为头像,那是不是也侵权了?

当然不是,网友和企业不同,网友使用“葫芦娃”形象的行为不带经营性质,是没有关系的!

又有人开始打趣“那葫芦娃中的六娃是隐身的,如果我使用一张空白图片,著作权方也可以说那是六娃而将发布者告上法庭吗”?

这个问题问的相当有趣,但我可以肯定的告诉您,当然不会!被告侵犯作品权,首先是必须从图片中一眼看的出来很像“葫芦娃”才行!

其实,类似“葫芦娃”著作权被侵权的事件已经成为一种行业乱象,无论是影视还是一些卡通形象!我们没有办法杜绝他人抄袭,只能从著作权入手,及时申请,及保护,及时打击他人侵权行为!这才是对创作者最大的尊重,也能让我们的文化创作市场越来越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