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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黄晓慧
4月24日下午17时许,有群众向来宾市合山交警大队报警称在国道322线合山往来宾方向中团路段发现一无名男尸,现场除了一辆自行车及一些车辆碎片外再无他物。
接警后,合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一组对现场进行勘察,另一组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并发布“协查通告”征集线索、寻找死者家属。
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又利用“天网”调取了大量的相关监控视频后发现,该面包车出现在合山市区时车辆是完好无损的,时至当晚20时36分许经过事发路段时,该车的右侧面出现了明显的撞击痕迹。
民警对现场遗落的碎片与面包车损坏部位进行比对后,发现几乎吻合,同时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及其它证据,认定该面包车即是肇事车辆。并在派出所、网安侦察等多警种的配合下成功锁定嫌疑人覃某及其住址。4月25日凌晨2时,在迁江警方的协助下,民警在嫌疑人覃某家中将其抓获押解回合山。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覃某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民警介绍,覃某并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4月23日晚20时30分许,覃某驾驶桂GD821*的白色面包车,由合山市驶往迁江镇途经国道322线中团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正推行着自行车的李某撞倒于马路外的草地上,造成李某当场死亡。
出事之后,覃某没有及时抢救伤者,因害怕无证驾车肇事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抱着侥幸心理趁着天黑驾车逃逸。过后,覃某将车开至修理厂将其车辆进行维修,但还没来得及维修好就被民警查获了。由于事发路段无路灯照明,加之死者被撞后摔到马路以下,直到24日下午才有群众发现并报案。
(民警在修理厂找到了肇事车辆)
自此,合山“4.23”肇事逃逸案仅用时8小时即告成功破获。且在4月26日确定了死者身份系合山市东矿人李某,并通知其家属前来办理相关事宜。目前,覃某已被依法拘留,案件及事故发生原因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引以为戒,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下车检查,切莫心存侥幸,此外,千万不要无证驾驶,没有接受过相关系统的驾驶学习,驾驶技术不熟练、掌握不到位,发生紧急情况时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这样的教训已经够多,愿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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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合山大队 黄钰)
审核: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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