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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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的代际问题——以“林肯六篇”为例

作者/苏心

宪法是为具有根本不同观点的人所制定的。

每一种观点都想成为一部法律。

——霍姆斯(Holmes)

霍姆斯大法官的这两句话道出了宪政的根本问题:人与人的观点如此不同,该如何生活在同一个共同体之内?如何与自己的祖先和后辈相处?

从代际问题的视角看,“宪政”面对的最大问题,恰恰在于它“反当下”。对每一代的政治活动者而言,“被选举”意味着继承既定的政治格局,而不当的民主变革则可能意味着违宪。但历史发展、代际交替迫使人们必须在“继承”和“应变”之间做出权衡与选择。后世的政治参与者,需要在宪法构建的框架(framework)之中,推动民主进程,从而追求更完善、更自由的生活秩序。

本文将回顾美国早期宪政史,以林肯的六篇演说(下文简称“林肯六篇”)为核心文本,探讨美国宪政实践对代际问题的处理。

林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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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代政治家的代表, 林肯总统在自己的演说中,重新解释了第一代国家建构者制定的宪法,并与第二代国家建构者展开了交锋。最终,他通过一场内战解决了联邦党人制宪“建国”的不完全性,也即解决了美国早期宪政的两个根本问题:奴隶制问题和联邦性质的定义问题。同时,经由对这两个问题的阐述,林肯将自己应对代际问题的智慧蕴于这短短六篇演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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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承诺与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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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承诺的最高权威性与局限性,要求民主进程在对其进行完善之时遵循“守法在先,俟机而变”的基本顺序。

“在时间性的维度内,宪法规范就是共同体在历史上经由政治斗争、妥协和决断所形成的的‘先定承诺’(pre-commitment)。” 对于共同体中的每一代人而言,他们首先继承的就是“先定承诺”。先定承诺的限定,实则提醒着每一代人,在推动民主进程、展开宪法在现时语境中的“应变”之时,需慎之再慎——因为宪法是建立、管理与维系一个共同体的根本规范。

不可否认先定承诺有其局限性。一定存在立法者无法预见的问题,以及“当时当刻”无法解决的问题。不过,为了确立一套根本规范以摆脱原始的“自然状态”,他们必须选择妥协——在宪法语言上进行模糊处理,制造大量“留白”以待后人磋商。未能享受建国荣耀的后人,从而有了解释宪法、维持共同体存续的永久任务——这也是最初的制宪者对子孙后代最大的期许和担忧所在。

“民主进程”正是完善先定承诺的手段,它要求每代人通过和平磋商和投票等方法,解决前人未曾涉及、未能处理的问题。但是,在民主有明确进展之前,首先要做的仍然是守法——哪怕制度的缺陷已明确暴露,甚至有违共同体中部分人的道义观念。“守法在先”是先定承诺对每一代人的固有约束;“俟机而变”则是每一代人对自身价值与历史的书写和记录,亦是制宪者对后辈的期许所在。然而,“俟机而变”并不仅拘于正常的民主立法与司法解释活动,总有些在机缘之际产生的突变——它们冲破了一般的民主进程,成为宪政史上的特殊案例。

林肯对奴隶制问题的处理,很好地展示了“先定承诺”与“民主进程”间的辩证法。从最初的“持守宪法”到后来的“激进解放”,他的态度随内战的进行而发生着改变。

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上,林肯明确说道,他“无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蓄奴州既存的奴隶制”,同时承认“逃奴条款”的有效性。但是,执行问题被刻意淡化了,林肯认为“这并不是一种非常实质性的分歧”。在先定承诺的约束与道德判断的张力之下,他对引起美国南北部诸多摩擦的“逃奴条款”,表现出一种温和而暧昧的态度。

然而,此时的林肯显然更加强调先定承诺的约束力。哪怕奴隶制和“逃奴条款”在当时已是充满争议性的法律规范,且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建国价值而言,存在明显的道德缺陷,林肯仍然要求人们遵守先定承诺,首先“服从所有尚未被废止的法律”。这种尊重先定承诺的保守态度,直至内战爆发初期,都并未改变。

无论是内战爆发之前还是内战初期,林肯的演讲都出于对先定承诺的遵守,承认并保护着奴隶制。(参《林肯总统的第一次就职演说》、《林肯总统致国会特别会议的咨文》)内战的原初目的并非为了废除奴隶制,而是为了抵抗南部州分裂联邦。(参《林肯总统第二次就职演说》)至于“解放黑奴”这一内战的最终结果,可以归因于偶然与必然的共同作用。“林肯和共和党人解放黑奴的动机是复杂的”, 就内战而言,“解放黑奴”在军事策略上的意义,先于其在道德层面上的意义。这一由上而下发布、实施的政令,冲破了一般的民主进程,相对于“先定承诺”而言,非常激进。

当然,哪怕只是作为内战的结果而非起因,黑奴的解放仍是一大进步。制宪的不完全与妥协性在此得到了完善。黑奴的解放终于使得《独立宣言》声称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成了较为切实的话语。奴隶制的废除,标志着对美国宪法中“我们人民”这一主体的重新定义——这一制宪遗留问题,终于被第三代政治家们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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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权主义与国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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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宪法权威以捍卫国家统一,彰显代际更替中先定承诺的稳定性与生命力。

相对于奴隶制问题,“州权主义”与“国家主义”的路线斗争在美国早期宪政史上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如前文所述,内战的原初目的并非为了废除奴隶制,而是为了抵抗南部州分裂联邦——后者的根源,正是两种路线的斗争。

林肯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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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年11月,被共和党提名的林肯成功当选总统。不过,此时离他就职尚有4个月的距离。在林肯等待上任期间,南部政治势力出于利益考量,决定“先下手为强”,展开“退出联邦”的行动。林肯上任前,共有七个州相继宣布退出城邦,并宣布组成“美利坚邦联”。这一分裂行动的理论基础,就是“州权主义”的理论传统。

以卡尔霍恩“州权联邦制”学说(参《福特小丘演讲》,1831年)为代表的州权主义理论充满破坏力,它全盘否定了宪法至高无上的联邦理论。面对这种不利于联邦统一和团结的说辞,林肯选择回到宪法原旨的解释,强调联邦作为政治契约实体的约束力,并宣布“没有任何州有权退出联邦”。更值得关注的是,他同时申明,南方州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叛乱”(根据具体情况)。(参《林肯总统的第一次就职演说》)

此外,在回应州权主义时,林肯强调了他的“代际身份”,即表明他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代人;(参《林肯总统致国会的年度咨文》)林肯认为,国家内乱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代际之间及每代人内部)拥有不同的观点。国家主义与州权主义之间的博弈,是“建国—重建”这段历史中最根本的、关乎共同体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特有的斗争。第一代人建国立宪,只建立了一个关于联邦主权的并不牢靠的、尚待解释与确证的“先定承诺”。因此,随后的两代人在两条路线中反复摇摆,直到通过内战而“定于一”。

战争是惨痛的,但战士的鲜血与最终的胜利,解决了国父们遗留的两个大问题,保存了宪法的权威、联邦的完整与美国的统一,并“把美国变成了一个真正具有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统一宪政原则、统一意识形态的国家。” 内战的胜利以及随后通过的宪法第十三、十四条修正案,标志着“国家主义”在漫长建国时期中的最终胜利,而以卡尔霍恩为代表的“州权主义”学说则走向了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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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叙事与公民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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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依据历史叙事论证公民守法,使宪政确立的先定承诺在当下得到认同和热爱,从而使法律成为一代又一代美国人民的“政治宗教”,令法律维系下的共同体得以长存。

在美国内战中,林肯还提出了一个更深层的(政治哲学层面)的问题:

一个立宪共和国,一个民有并且民治的民主政府,是否有能力抵抗它的内部敌人,从而维持其领土的完整。(《林肯总统致国会特别会议的咨文》)

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曾表现出类似的担忧:对一个完美城邦而言,“内讧”是最大的危险。那么,如何规避这一危险呢?苏格拉底提出“高贵的谎言(《理想国》,414d-415a)”一说,来保证城邦的稳定运行。其实,苏氏提出的“高贵的谎言”,就是美国宪政历史叙事的前身。与“高贵的谎言”目的相同,历史叙事的意图,在于使宪政确立的“先定承诺”在当下得到认同和热爱,使法律成为美国人民的“政治宗教” (political religion)。

林肯对此自有一番深刻的认识与巧妙的运用,并且,在历史叙事中,他往往表现出对“遗忘”二字的警惕。倘若想要维持共同体长存不敝,就一定得解决历史将会被人们遗忘的危险倾向。因为,遗忘的本性将使每代成员对共同体的认同,随代际交替而不断降低。这在他的“葛底斯堡演说”中体现地十分明显。

八十七年之前,在这块大陆之上,我们的父辈创建了一个新国家,它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现在,我们正投身于一场伟大的内战,我们要用这场战争来检验,我们的国家以及任何孕育于自由并奉行平等原则的国家,是否可能长久存在下去……那些勇士们曾在这里做过的事,却永不会为世人所遗忘。应当说,我们这些还活着的人应在此处献出自身,继续那些曾在这里战斗过的勇士们所光荣推进的事业——迄今为止尚未最终成功……(《在葛底斯堡国家烈士公墓落成典礼上的演说》)

在演说的开头,林肯直接追溯“八十七年”之前的“独立”历史,然后便话锋一转,谈及内战——历史与当下的连续性立即被构建了起来。进而,林肯强调烈士们的事迹将永远被记住,并鼓励其他的公民继续献身于“光荣的事业”。这篇演说,可谓将历史叙事用于政治动员的典范之作。

29岁时,林肯曾在伊利诺伊州斯普林菲尔德青年学会,做了一场名为《我们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的演讲。 林肯在其中提出,“让法律成为这个民族的政治宗教”,以防御政治制度内部的危险,从而维护民主政治的长存。

让每个美国人,每个自由的热爱者,每一个子孙后代的祝福者,都以革命的鲜血起誓,绝不丝毫违反国家的法律,也绝不容许他人违反法律……简言之,让法律成为这个民族的政治宗教;让男女老少、富人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阶层的人们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永不停息。(《我们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

林肯要求公民明确认同和热爱法律,而不是简单地同意(或是默认同意)。为美国建国提供了理论贡献的思想家洛克,以“同意与默认”的表述指涉了这一认同问题。洛克将“同意”分为“明确同意”和“默认”,并提出:“惟有明白同意加入任何社会才使任何人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臣民,这是不容怀疑的。” 但是,如果一个人只是“默认”同意——“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 那么,就代际问题而言,如果新生于这个共同体中的人,都只是“默认”这个国家的法律,那么在建立政府的第一代人全部死去之后,这个国家共同体,岂不就没有公民了?当然,这只是思想实验中的极端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人们对该共同体的认同感会逐代减弱。“明确认同”的缺失,对共同体的保存与发展而言,将是极为不利的。

面对随着代际更替,人们对共同体认同的弱化问题,林肯诉诸人的“理性”试图加以解决。他要公民重新培养出一种冷静的认同和热爱,以替代鲜活的历史与逝去的激情:

理性——冷静的、审慎的、不动感情的理性——必须为我们未来的支持和保卫提供全部的材料。让我们将这些理性的材料塑造为普遍的智慧、健全的道德、特别是化为一种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我们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

通过宗教式的宣传、说服与教育,公民的历史感、对宪法的信仰与对联邦的热爱,将从激情中升华而出。最终,人民群众的普遍理性与集体选择,将成为“我们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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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詹姆斯·麦克弗森:《林肯传》,田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注:为了方便阅读,本文省略了部分参考文献,并且在原文基础上总结要点、有所删减。原文载于《法律书评》第1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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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苏心

清华大学2017级中文系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中国现当代文学;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博雅学院。此文原是2015年秋季学期作者在田雷老师《宪政与民主》课上的期末作业。

责任编辑:赵晖 张圣泽

技术编辑:贤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