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吴某1992年11月调到二纺机公司精工车间做立铣工。1995年底,外派学习油漆喷漆。2006年11月,二纺机公司出具内容为“吴某某同志自1996年2月起在我公司从事油漆特殊工种至今”的书面证明。2006年12月,因合同期满,二纺机公司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22日,吴某以1996年至2006年持续从事油漆工作已满十年为由,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该局以吴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油漆)年限不满8年为由,不同意吴某提前退休。吴某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抽丝剥茧查真相
经审理查明: 1997年4月,经某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批准同意的《二纺机总厂九七年增资审批表》上,载明申请人工种为油漆。1998年6月,申请人与第二纺织机械总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自1998年7月1日起在该厂从事后勤服务工作。2002年11月,申请人与二纺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自2001年11月29日至2006年11月30日在该公司从事仓库辅助工作。
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四条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市、区)报送材料后,应在5-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事项具有审批职责。本案中,二纺机公司于2006年11月出具的证明申请人自1996年2月起在该公司从事油漆特殊工种的书面材料,不是上述规定所称的原始档案,且上述证明内容与劳动合同记载存在矛盾,申请人认为其于1996年2月至2006年11月期间一直从事油漆工作,缺乏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维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办理事项告知单》,不同意吴某办理提前退休。
弄虚作假不应该
本案中,是企业和个人的联合作假,也为不符合条件的员工增加了一丝侥幸心理,也加大了社保经办机构审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难度。
可以说,这并不是孤立和偶然的事件,而是国企改革、关停并转中的乱象,通过办理提前退休作为和职工谈判的筹码,是国家社保基金蒙受损失,来换取企业的减员增效,降低用人成本,没有全局观念。国家也早已了解到这种情况,所以出台政策严格管理提前退休,刹住这股歪风。
做人还是要以诚信为主,也是做人的底线和原则,这样领的提前退休的工资才会更心安。千万不要为了一点私利,弄得晚节不保。
(以上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