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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庞理鹏 郭亚涛
今天我们来看一起诉讼。
经常关注EB5的朋友一定对这两个主体不陌生,原告是一家中国的移民中介公司,被告是一家美国的区域中心。
说原告是老牌中介,这个应该没有人反对。说被告是一家名声在外的区域中心,这个应该也没有人反对。两者对簿公堂究竟为何?
先了解下两者的背景:
前者感兴趣的可以自行百度,毕竟是国内中介公司。
后者,我们做个简单介绍。NYCRC的全称是the New York City Regional Center,成立于2008年。据不完全统计,旗下项目超过十个,愈2000人通过其投资移民。
上图最右侧一栏,是其部分项目。
两者对簿公堂的原因是什么?
上图是文章原文,链接是:
上图是起诉状截图(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在后台留言,文件比较多)。
结合起诉状,中介公司起诉这家区域中心,要求支付900万美金的佣金。
原因在于,中介公司帮助区域中心在国内募集投资人,作为回报,区域中心要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佣金。
这里有一些数据,中介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从2009年到2012年,其帮助募集460个投资人到NYCRC的八个项目中,总金额接近2.5亿美金。
案件的进展,我们将保持关注。
说点其他的
一直以来,当烂尾项目出现,受害者往往是投资人。或是远赴重洋打官司,或是在国内起诉中介。只是上述的这种诉讼,“受害者”变成了中介公司。这种起诉表明:(1)中介公司与区域中心之间有利益分成合同;(2)合同中有明确的每招募一个投资人,中介公司可以获得的佣金(很期待能看到这种合同的原文)。
其实有佣金并不意外,但是如果佣金过多,那实际投入到项目当中的资金就必然减少,这种情况下有两种风险:(1)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要求,在EB5中,所有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PPM披露的用途,如果用作他途,则涉嫌金融欺诈;(2)再者,做EB5办移民,是要看就业的,资金投入少,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就业创造,影响到就业创造,就势必影响绿卡获得。我们知道,EB5中的就业是依照就业模型计算得来,而非数人头。但是在I-526转I-829时,是要确定就业人数的。
中介公司与区域中心或者项目方的利益往来问题早已不是秘密。中介公司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文案等服务,赚取中介服务费,这个费用当然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这也是为什么在有些时候中介公司甚至愿意放弃这部分中介服务费的利益也要帮投资人做EB5。在中介费背后,隐藏的是每增加一个投资人就有一笔客观的美金收入,这也是中介机构卖力宣传的原因所在,这也是为什么有些项目在美国根本拿不到银行贷款,银行不会正眼看,但到了国内却被包装成香饽饽的原因所在。
说了这么多,还是要回归到我们的初衷。在国内大多数的EB5移民诉讼当中,庭审当中,中介往往以其只收取了投资人4-8万左右人民币的服务费为由,拒绝承担投资人的投资款损失。那么这里就要算一笔账了,真的只是有4-8万人民币服务费吗?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心里都有答案。基于服务合同性质而言,服务有瑕疵(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既是违约,也是侵权。至于承担责任多少,需要从多方面考虑,不仅包括收取的“服务费”(这里的服务费,不仅包括中介服务费,还包括收取的佣金,概括起来就是因提供此项服务而产生的收益),还要考虑过错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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