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重了大龄失婚人口的男女梯度失衡。由于婚姻梯度选择使大龄未婚人口中的男女两性表现为梯度失衡, 即个人微观条件差的男性和个人微观条件好的女性被遗留在失婚状态。离婚状态人口因具有相同特点而强化了这一现象, 从而强化了这一问题所带来的社会负效应。比如, 农村大量无偶男子的存在为“以婚谋财”和拐卖妇女提供了可乘之机。
2、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以往人口学界普遍认为离婚能使出生率下降, 有利于少生。这只是一般而言, 在生育完全是一种自觉行为的条件下, 离婚缩短了育龄妇女的在婚生育时间, 有利于减少生育数量。目前我国正处于控制生育数量时期, 一对夫妇生育的孩子数量是一定的, 离婚反而能促使多育。在农村较浓的“传宗接代” 、“养儿防老”意识下, 一方面, 孩子(特别是男孩)属于父亲, 离婚后母亲很难把孩子带走;另一方面, 再婚后的夫妇有较强的再育意识, 因再婚造成的多育极有可能。在城市, 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较好, 假如再婚夫妇都能按国家政策决定是否再育, 也会造成出生增多。城市的再婚夫妇一般属于以下四种情况:(1)男1 女0;(2)男0 女1 ;(3)男1 女1 ;(4)男0 女0(1 表示有一个孩子, 0 表示没有孩子)。
按我国政策只有第(3)种再婚夫妇不能再生,而第(1)、(2)种再婚夫妇的生育就已经是一定程度上的多生, 必然使出生率有所上升。由于缺乏资料还无法得出上升的具体数据。从总体上看, 由于离婚人口特别是女性离婚人口农村多于城市,提高出生率的可能性就更大。
3、对死亡率的影响。根据全国不同婚姻状况人口死亡特征的研究表明,我国离婚人口仅次于未婚人口是影响死亡率升高的第二婚姻状况。特别是农村女性离婚人口, 受传统观念和离婚后生存状况恶化的影响,对死亡率的影响更大。
我国的传统文化认为不结婚是一种人生缺陷, 所以我国自愿不婚者仍为少数。特别是农村女性大龄未婚者往往伴有各种缺陷,而她们本身就是一个死亡率高的群体。所以,可以认为离婚对死亡率升高的影响可能更大。但随着人们对离婚的看法的改变, 离婚对当事人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将会减弱。我国城市的男性和女性离婚人口的标准化死亡率均低于丧偶人群, 这是由于城市比农村对离婚的态度更宽松, 可见离婚对死亡率的负面影响将减弱。
4、对人口迁移的影响。离婚能加剧人口流动, 一方面, 离婚后为了摆脱烦恼愿意离开原居住地;另一方面, 由于再婚者的通婚圈相对较大, 离婚后的再婚也容易促成迁移。
5、对子女的影响。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会产生较大的伤害, 这是被社会公认的。而我国目前强化和减弱对子女伤害的因素同时并存, 一方面, 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有利于离婚夫妻正确处理子女问题, 也有利于社会对父母离婚的子女不再歧视;另一方面, 越来越多的素质低、自身生存条件差的离婚夫妇, 为了自己再婚容易和生活的改善而不愿要孩子, 从而对子女产生极坏的影响。
6、对女性自身的影响。夫妻结婚后存在一个发展问题, 很多人认为与其夫妻两人都发展平平, 还不如牺牲妻子成就丈夫。而女性所承担的生育和哺育的自然分工, 又使与此相连的家务劳动大部分落在妻子身上, 形成妻子撑起一个家, 丈夫撑起一个天的家庭分工格局。尽管诸多研究表明, 我国城市家庭中家务劳动由丈夫承担的比例有所提高, 但仍以妻子为主, 如上海和哈尔滨两城市的家庭中, 家务劳动以妻子承担为主的占22.8 %, 妻子承担较多的占37 .6 %, 夫妻承担差不多的占27 .6 %, 丈夫承担较多的占8 .5 %, 丈夫承担为主的占3 .4 %。在农村丈夫更多的承担家务或与妻子共同承担家务的仅占18 .3 %。所以, 妻子承认丈夫工作“忙的多”和“较忙”的占45 .4 %, 而自己“忙的多” 或“较忙” 的为21 .1%;首肯丈夫事业更有成绩的占32 .6 %,而自己更有成绩的仅占8 .6 %。
在家务劳动无偿的条件下, 妻子对家务劳动的投入是通过丈夫在工作上的成绩和更多的收入为报偿的, 正所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而这种投入的收益期较长,甚至伴随人的一生, 它包括精神享受和经济收入两个方面。离婚后体现在丈夫身上的成就和收入与“妻子”已无缘, 离婚前对家庭的投入又影响了自己工作上的进步, 从丈夫身上失去的成就感和经济收入也无法从自己工作上得到补偿。这种损失对于男性有了成就后所“休掉”的妻子更为明显。所以, 女性自我意识和自我价值需求的增强, 必然影响自己对家庭的身心投入。如果这一点得不到男性的认同, 一方面容易促成离婚, 另一方面也是女性再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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