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其中规定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实施意见》中指出,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那么问题来了

全省1.52万所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学费会大涨吗?

昨天(5月7日)上午,广东省教育厅针对此实施意见召开政策解读会。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方面,按照规定不允许选择营利性,收费原则上由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并非意味着低价。同时,放开市场不等于放任不管,也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要接受物价部门、发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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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办学校占学校总数近一半义务教育学校只允许选择非营利性

据了解,广东省是一个民办教育大省,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体量大。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

《意见》提出,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新设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选择非营利性管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不搞“一刀切”,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省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在补偿和奖励的机制上,可以大胆创新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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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会实现差别化扶持。《意见》提出统筹财政用地税收收费等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差别化扶持,使其各得其所。

相关负责人解释,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发放教师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鼓励向民办学校捐赠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营利性学校。

其中,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民办学校捐赠的,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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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市场调节不等于漫天要价

民办学校的收费市场导向,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之外,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那么,这会不会导致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会变化?

为此,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方面,按照规定不允许选择营利性,收费原则上由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并非意味着低价,目前的价格不会大幅度的下调。

而针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负责人还说到,放开市场不等于放任不管,也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市场照样要接受政府,尤其要接受物价部门和发改部门的监督。不过,具体“收多少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一校一策”的应对方法,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限价。

事实上,在各地调研过程中,没有出现坐地起价的情况。而据介绍,广东的民办教育市场相对成熟,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以质论价”。除此之外,政府也有很多调控方式来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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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职称评审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将对教师有什么影响?

《意见》明确,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在教师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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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入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还保护了老师和学生的权益。

在对教师权益保护上,《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在教师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在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上,《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南方网

整理 | 工号10028号搬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