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生活中离不开发票的话题,发票开具对会计核算、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一些情况下必须开具发票。发票也是买卖双方收付款的凭证,如果卖方不开具发票,该怎么办?买方是否能不支付货款呢?

1 买货后对方未开具发票,我可以不支付货款吗?

问:

我是甲公司的职员,我公司想从乙公司处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开始给甲公司送货,货物送完后,乙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乙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答:
  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增值税发票,可见,收款方负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在企业业务往来中,卖方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是常见现象,但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以上述裁判理由驳回买方要求对方按约定先开发票的抗辩,判决买方支付未付货款。那么,卖方未开具发票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买方是否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根据最高法裁判意见,卖方提供发票与否,并不影响买方所负有的付款义务,但可以成为买方延期付款的理由以及计算买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故双方关于凭发票付款的约定可以视为是对买方付款期限的一种约定。因此,若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卖方未开具发票导致买方未能付款,买方不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为避免争议,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开具发票的义务、开具时间,以及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依此逻辑,“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

年 月 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2 货款已付,对方未开发票,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卖方具有开具发票义务,如果卖方不履行该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收款方所在地有关税务行政主管单位举报应开而不开具发票的收款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出卖人给付买受人增值税发票为其法定义务之一,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对于因出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向买受人追索税款所发生的纠纷,属于出卖人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买受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买受人可以以此作为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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