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规土局发布一则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045号),大团镇团新村部分村组的地块拟被征收,地块位于惠南镇与大团镇的交界,原规划编号为17-12-14,为高层住宅用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地块区位图,仅供参考,以实际建设为准
根据 沪浦规土许地【2018】103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 二十七、二十、十九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浦东新区惠南镇东至南园路,南至17-12-10地块,西至17-12-12地块,北至规划路。
二、用途:Rr3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会同大团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团新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动迁安置办公室)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8年5月24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略,详见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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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频道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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