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基因工程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安全、转基因药品安全和转基因微生物安全等五个方面。最早的管理办法是在1993年提出的。

1993年12月24日,当时的国家科委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到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对农业生物基因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安全评价系统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原则性规定,确定了归口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1997年3月,农业部正式开始受理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提高了《条例》的可操作性。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现有的转基因管理法规体系是以2001 年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基础,加上随后颁布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的5个配套规章组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部则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则是《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进行标识;在加工环节则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须具备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以及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资料来源:于洲,《各国转基因食品管理模式及政策法规》,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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