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一种“酒”文化,酒是人类生活中的主要饮料之一。中国制酒源远流长,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与中国酒文化一样久远的是中国酒桌上的劝酒、酗酒等丑陋文化,称之为中国酒桌文化,是酒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畸型陋习。在当代中国,劝酒文化并没有随着中国的国际化而有所收敛,反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上升而越来越严重。但是也因为劝酒文化使得出现各种各样的事故率大大增加。
就在近日,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一名男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同桌吃饭的人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0多万元。
南华县一男子酒后突发疾病身亡
从南华县公安局了解到,5月13日晚上,南华县某医院医生刘某报警称,在南华县龙川镇某医院急诊科,有个病人突发疾病在医院抢救,但现在没抢救过来,其家属也没在,请求处理。接警后,南华县公安局龙川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经初步了解得知,死者杨某某系南华县龙川镇北街居民户,医生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
得知情况后,死者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派出所出警民警向死者家属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死者家属要求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5月14日晚,死者家属自愿邀请第三方中介对死者尸体进行了尸检,法医经过尸检初步认为属于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认为虽然鉴定结论是疾病死亡,但诱发死者疾病死亡的原因系饮酒。
5月15日,死者家属找到13日晚上请客吃饭的周某某 ,要求他赔偿50万元,周某某又找到当天和死者杨某某坐一桌吃饭的全部人,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
5月16日,双方初步达成协议,由请客方以及同坐一桌人员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0.06万元人民币。目前,请客吃饭的周某已经赔付给死者家5.4万元,剩余的钱由同一桌吃饭的几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请客吃饭的周某某说他并未邀请死者杨某到他家吃饭,他邀请的是死者杨某的朋友鲁某,杨某是鲁某约来的,但因杨某在饭后突发疾病死亡,请客吃饭的周某某和与杨某同桌吃饭的人都承担了赔付责任。
这样的事故在中国年年都在发生,还以为这样的事情引发过聚会签署“生死状”的事件。但是这个“生死状”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针对类似事件,最近,网上流传聚会喝酒先签所谓的“免责承诺书”。但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认为,这样的酒后免责承诺书应该是无效的。他解释说,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所以免责承诺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效力;从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饮酒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
李文华说,目前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生效判例来看,对于同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免责声明而免除,所以酒后免责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同饮者及相关主体免责文书。
知识帖
5种情形 共饮者要担责
共饮者在下列情况下是要承担责任的:
1.因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身体受损或死亡的;
2.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未劝阻,未及时制止的;
3.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送医的;
4.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的(如送回家或送至宾馆);
5.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李文华说,这些情况是根据《侵权法》中一般过错原则来规定同饮者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当然,具体案件中还要区分身份关系(组织者和参与者),过错程度等来划分责任。
4种情况 劝酒者也有责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认为,宾客之间敬酒本身没有什么危害,适度敬酒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存在以下4种情况,劝酒者、酒友们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1.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的,酒友就要承担部分责任;
3.未将酒醉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时,酒友也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若出现意外,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对酒后驾车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坚决不劝酒,一定少喝酒,生命很宝贵,情谊不在酒。
文/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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