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源市一幼儿园在农户家购买猪肉,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幼儿园处以没收扣押的216.35kg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
2017年9月26日,万源市食药监局接举报,辖区一幼儿园分别在农户杜某、雷某处以20元/kg的价格购买重量为160kg、111kg的生猪各一头,当场宰杀后运回幼儿园储藏。上述猪肉均未申报检疫,无检疫票据。
万源市食药监局认为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并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幼儿园处以没收扣押的216.35kg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警示!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单位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放任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猜你还想看
鞠波局长深入巴中广元开展大调研活动
烧烤"撸串儿"了解一下!省局发布夏季烧烤食品消费提示
政风行风建设③ | “民生实事增效”行动实施方案出炉!
来源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