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017年12月24日,张某在某电影院购买了两张电影票,准备观看当天晚上8点15放映的电影,票款单价为49元。当张某与朋友携带其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电影院的工作人员以张某携带了非本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张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电影院的工作人员提出张某可食用完饮品入场,或在该影院将饮品免费暂存,或予以退票3种解决方案,但张某对上述方案均未接受,最终张某与其朋友未入场观看电影。在该电影院店门电子显示屏及店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院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禁止入场”或“观众不得自携非本影院出售的食品入场”的禁止性提示告知。另外,该影院有食品、冷饮的经营资格。
从以上案例引申,电影院店堂公告禁止外带食品属于“霸王条款”吗?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分析如下:
一、影院为了保证好的观影环境禁止带食品入场不属于霸王条款。
拒绝带食品入场,电影院的考虑是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影院、音乐会等公共场所存在文明观影欣赏问题,如果上述场所明文规定不准携带饮料食品入场,而且影院、音乐厅也不出售饮料食品,那么消费者作为合同一方就应遵守约定。如果影院是基于上述出发点,笔者认为禁止外带食品就不应归结为“霸王条款”。
二、影院单方面地指定消费者店内消费,拒绝消费者自带的一切食物、饮料,就是变相的强行搭售行为。
1、有观点认为影院有规定“外带食品不准拎进去”的资格,影院是公共场所,但和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影院、餐馆、超市等是商家为了获取利润,自己花钱为顾客提供的公共空间,是为了吸引特定的消费群体。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他们可以额外规定准入条件,包括“外带食品不准拎进去”、“拒绝衣冠不整者进入”等。但笔者认为,电影院无权通过店堂公告等形式强行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食物而单方面地指定消费者在电影院内消费,这是变相的强行搭售行为。
2、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饮料食品,却不禁止观影人在观影时进食,而是直接在影院销售比市场价格偏高的食品饮料,意味着“影院允许带饮料食品,但需买自咱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此外,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条款无效。此外,如果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最后,笔者也建议,在公共场所不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影响他人,从道德层次自我约束。如果发生上述行为,电影院也有保障正常经营秩序不受干扰而进行制止的权利。
作者:纪传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17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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