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ony Carty与Janne Nijman 新作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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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卡蒂教授(Anthony Carty)和简·尼基曼教授(Janne Nijman)的新作《统治者的道德和责任:作为世界秩序的正义法治原则在欧洲和中国的起源》(Mor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Rulers:European and Chinese Origins of a Rule of Law as Justice for World Order)已于近期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综合了古典欧洲和东亚文本,是对中欧国际视野和法治思想的跨学科研究,揭示了中国和欧洲传统伦理思想在当前全球事务语境中的相关性,旨在为国际法治提供新的视角。

正如对东西方传统的比较研究所揭示的那样,作为世界秩序图景之一的法治思想史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引人的话题。本书剖析了“正义法治”(rule of law as justice),认为其与当今实证主义的自由国际法治概念不同。全书首先回溯了作为世界秩序思想的法治在欧洲现代化早期的渊源。在正义就是道德适度自律的视角上,审视了北方人文主义(Northern Humanism)和自然法;其次研究了中国文化中是否存在相似概念。作者认为,深受老子、孔子思想影响的中国政界和知识界精英会秉持道德伦理原则优于国际法的观念。作者随后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揭示了19世纪60年代到1901年后中西交流/冲突的戏剧变化,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中国人对西方国际法霍布斯式实证主义的幻灭感越来越强烈。

本书既有历史图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哲学叙事。作者着眼于中欧传统伦理思想在当前国际事务中的可能性,并对其在现代国际法中运用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探讨。本书的答案是在官僚政治和后现代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中也有传统伦理道德的存在空间,理性的伦理精神是普遍的。

法意导言

统治者的道德和责任:作为世界

秩序的正义法治原则在欧洲和中国的起源

作者:Anthony Carty & Janne Nijman

编译:余先发

本书中文目录

引言:统治者的道德责任:超越自由主义“法治”的全球秩序观

第一部分:现代化早期欧洲世界秩序思想中的法律与正义

1.中世纪晚期罗马法和教会法学者的普遍法治观——约瑟夫·坎宁

2.‘普适的万民法’:人文主义法学视角的万民法(Jus gentium)——苏珊·卡尔

3.从苏格兰视角看法律学习(Legal Learning)、议会权力和英国皇室继承——安德鲁·辛普森

4.人文主义、《圣经》与伊拉斯谟斯的道德世界秩序——沙维尔·图布

5.为“作为联邦的世界立法”:征服、占领和“保护无辜”——安东尼·帕格登

6.介于瓦泰尔和马基雅维利之间的黎塞留主教——安东尼·卡蒂

7.阿尔特胡修斯视野中自然法的普适性与成文宪法——小约翰·威特

8.胡果·格劳秀斯与普适法治——克里斯托夫·斯图普夫

9.海洋:友好界线与海洋法——彼得·古德里奇

10.多元世界秩序的普遍法治:莱布尼茨的普遍法学及其对中国统治者的赞扬——简·尼基曼

第二部分:中国世界秩序图景中的法律与正义

11.中国古代天地观中的德治与世界秩序——Aihe Wang [1]

12.从儒家政治哲学看东亚统治者“人治”的伦理责任——Chun-chieh Huang

13.贯通中西:老子与格劳秀斯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Hu Henan

14.惠顿《国际法原理》中译本的缺陷:遗失的全球秩序图景——Emily Cheung & Maranatha Fung

15.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国际法叙事——Tian Tao

16.琉球危机1877-1882:受西方/日本帝国国际法挑战和冲击的儒家世界秩序——Patrick Sze-lok Leung & Anthony Carty

17.越南中法战争中的语言缺失:从西方国际法到儒家法律语义学:对中法美档案的比较批判分析——Anna Baka & Lucy QI

18.日本帝国主义和欧洲绥靖政策下的甲午战争、清朝和儒家世界秩序的崩溃——Patrick Sze-Lok Keung & Bijun Xu

19.1900年的儒学与西方国际法——对李鸿章和萨道义的比较:1900-1901年满洲里沙俄危机案例研究——Jing Tan & Anthony Carty

Table of Contents[2]

Introduction: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Rulers: Going Back Beyond the Liberal 'Rule of Law' for World Order, Anthony Carty and Janne Nijman

Part I: Law and Justice in Early Modern European Thought on World Order

1: The Universal Rule of Law in the Thought of the Late Medieval Jurists of Roman and Canon Law, Joseph Canning

2: 'The Law of Nations is Common to all Mankind': Jus gentium in Humanist Jurisprudence, Susan Longfield Karr

3: 'Cleare as is the Summers Sunne'? Scottish Perspectives on Legal Learning, Parliamentary Power and the English Royal Succession, Andrew RC Simpson

4: Humanism, the Bible, and Erasmus' Moral World Order, Xavier Tubau

5: Legislating for the 'Whole World that is, in a Sense, a Commonwealth': Conquest, Occupation, and the Obligation to 'Defend the Innocent', Anthony Pagden

6: Cardinal Richelieu between Vattel and Machiavelli, Anthony Carty

7: The Universal Rule of Natural Law and Written Constitutions in the Thought of Johannes Althusius, John Witte Jr.

8: Hugo Grotius and the Universal Rule of Law, Christoph Stumpf

9: Aquatopia: Lines of Amity and Laws of the Sea, Peter Goodrich

10: A Universal Rule of Law for a Pluralist World Order: Leibniz's Universal Jurisprudence and his Praise of the Chinese Ruler, Janne Nijman

Part II: Law and Justice in Chinese Thought on World Order

11: Moral Rulership and World Order in Ancient Chinese Cosmology, Aihe Wang

12: 'Humane Governance' as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Rulers in East Asian Confucian Political Philosophy, Chun-chieh Huang

13: Bridging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Tradition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Legal Thoughts of Hugo Grotius and Lao Zi, Hu Henan

14: The Hazards of Translating Wheaton's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to Chinese: Cultures of World Order Lost in Translation, Emily Cheung and Maranatha Fung

15: Chinese Intellectuals' Discours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and Early 20th Century, Tian Tao

16: The Crisis of the Ryukyus 1877-1882: Confucian World Order Challenged and Defeated by Western/Japanese Imperial International Law, Patrick Sze-lok Leung and Anthony Carty

17: Lost in Translation in the Sino-French War in Vietnam: From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to Confucian Legal Semantics: A Comparative-Critical Analysis of Chinese, French, and American Archives, Anna Baka and Lucy QI

18: The Sino-Japanese War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Qing and Confucian World Order in the Face of Japanese Imperialism and European Acquiescence, Patrick Sze-Lok Keung and Bijun Xu

19: Confucianism and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in 1900: Li Hongzhang and Sir Ernest Satow Compared: The Case Study of the Crisis of Russia in Manchuria 1900-1, Jing Tan and Anthony Carty

安东尼·卡蒂教授

作者序言

当代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国际法治具有自由主义色彩,并且是现代国际体系唯一可考虑的组织原则。对国际法治的这种大众认识与在自由主权国家维度上理解法治有相似之处,但本书认为,这种法治在主权内外有相似之处的观点和法治在欧洲现代性问题上的衰退都会导致对自身历史上国际法治的否定。

作者提出了两点异议:首先,将自由主义模式从国内延伸到国际社会彻底误解了国际社会的本质,是很成问题的。它假定在国家社会中有一个秉持“法律优于政治”的宪法体制。国际社会并不存在有效强制力,因此作者不认为可以像处理私人纠纷一样设置专门司法机构来裁决大多数国际争端。并且大多数国际争端的解决都是政治作用的结果。脱离政治和道德判断执行自由主义国际法原则带来的不是和平和正义,而是混乱。在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自由主义式的国际主义类比是无益的。

其次,经由霍布斯式“现代”定义(这一定义是相较于自然法学派及其主观主义前现代传统而言)而发展的秩序维度的法治也是有缺陷的。欧洲和中国的历史表明,法治观念的历史要古老得多。这种自由现代性的法治已经笼罩了国际法和霍布斯本体论、社会学和政治中的法治观念。

本书主要围绕这两个相互关联的误解所展开。指出不能简单地将孕育于国内社会的自由主义法治模型套用到国际社会和全球法治上——霍布斯并非一切之源,他对现代/自由的定义也很成问题。“超越自由主义法治的全球秩序观”表明本书重新审视了自然法学,这一传统注重人性和与(国际)法律相关的道德标准,主张恶法非法,它内含着伦理空间和道德判断。因此,在哲学维度上,本书将会涉及对“普遍性”的霸权性质、“正当理由”和正义主观性(the subjectivity of ‘right reason’ and justice)等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批评。同时,在历史维度上,正义法治也是统治者道德判断和被统治者角逐政治权力所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1679年)

英国哲学家

图片来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omas_Hobbes

本书在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思想主导下法治的自由主义式理解进行以上两方面批判的同时,也构建了有关世界秩序法治图景的另一种叙述——“正义法治”,并且在历史主线上指出了其哲学意涵。

主流的自由国际主义话语将国际法治理解为基于绝对自由和主权的代理人同意,这与人性或自然世界秩序所固有的客观价值体系不符。建立在这种扩张主义自由概念基础上的现代国际法治观——即国家相互间只负有最低限度的义务而国家对内则刚好相反——是十分脆弱的。

自由式的法治观压制并取代了(早期)现代性的国际法和国际法思想中的自然法和正义,最后彻底终结了这一传统。之所以说本书具有历史维度,是因为本书首先转向对早期现代欧洲思想的研究,重述了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的非自由景致。本书旨在发掘早期现代欧洲思想中对万民法和自然法(ius gentium et naturae)及法治的不同理解。自霍布斯以降,在自由主义国际思想的主导下,这种理解日渐被边缘化了。

本书认为法治这一概念意义多样,因此并没有从界定概念内涵出发。它阐述的法治的既不是本质主义的,也不是唯名论的。

在第一部分“现代化早期欧洲世界秩序思想中的法律与正义”中,历史视角的着眼点是在从中世纪转向现代欧洲、从帝国向主权国家演变的过程中,对良好政体和责任政府的追寻是怎样导致现代欧洲学者转而采用万民法和自然原则取代之前占主导地位的皇帝和教宗制度作为更高级的规范结构来指导和约束欧洲新兴统治者在国内外的行为的。实际上,万民法更高级别公法的特性与霍布斯式或自由契约主义(liberal contractarianism)的私法模式有所不同。这一转向促进了国际法和国际法思想的发展,也为贸易、殖民化和欧洲的扩张战争提供了理由。后者将万民法重新定义为自然权利,消解了万民法(ius gentium)的规范权力,是一种霸权主义;而前者可能被认为是反霸权主义的,因为它试图将“共生关系”(symbiotic relationship)确立为国际法和正义的普遍原则。因此,在这个维度上,万民法(ius gentium)有“实质正义法治”(rule of law as substantive justice)的要素。

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

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教育家

图片来源:https://www.ancient.eu/Confucius/

第二部分历史视角的目标是将这些早期现代欧洲思想与中国理念进行跨文化对话,以厘清当今世界秩序的根基,或至少为中欧交流在意识形态方面作些努力。作者承认中西思想的巨大差异以及法治的欧洲血统是一个不得不克服的巨大障碍,同时跨文化交流将让我们认识到对国际秩序和法律(道德、正义或道德)的不同文化想象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般不可通约。

数千年来,中国官方都将儒家思想奉为统治伦理。儒学是一个建立在相互融合和不可分割的帝国理念上的普遍秩序观念。个人与国家之间既非竞争也不是平等关系。因此,与万民法直接比较会有不少困难。儒家思想将中国作为世界的中心,天下或皇帝位于世界秩序的顶端,等级分明而又森严。这一体制本质上的评价标准是伦理而非道德。这与霍布斯或瓦泰尔式的(主权)平等模式形成鲜明对照。儒家思想对皇帝的行为施加了很大限制,等级社会结构也要求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具有道德品质。

老子的道教是与西方更切合的中国思维方式。道家认为国家之上有一种抽象秩序,这是一种不可名状的本体意义上的原始法律理论。与儒家主张仁爱不同,老子道家倡导克制和宽容,要求统治者自制,本质上是反霸权的。

国际法的内涵外延都不是确定的,始终都需要道德判断。本书在历史维度的目标是发掘东西方思想传统里的人文主义思想,这可能有助于我们超越霍布斯式的国际秩序。

原书第一部分:

欧洲知识史中的国际法和自然原则

此部分研究的基础是承认早期现代人文主义的多样性,特别是北方人文主义的独特性。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没有把私利和利己主义作为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基础概念,而是代之以人的社会性和相互关怀。晚期经院哲学和早期现代人文主义都将人类视为具有天生的形而上学终极目标的理性动物,认为人有内在的尊严、价值和力量。北方人文主义关注统治者的道德和虔诚,而非军事品质。在意大利人文主义的影响下,人类作为共同的创世者有了近乎神的地位。由于具有神的形象(imago Dei)的理性本质,自我审视可以促进自我创造、自我控制和自我道德完善,从而理解和实现自己的目标。

在马基雅维利看来,这个终极目标并不是直接导向上帝即共同利益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而且总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但是北方人文主义认为人是理性的、倾向于美德,朝向上帝的共同利益,所有人一道构建了爱的普遍秩序,其主导下的政治行动依赖于道德塑造和精神的自我完善,而非掠夺性的自我保护和英雄主义。北方人文主义是人类整体的道德复兴,注重内向维度而非外在扩张。笃信自我完善可以促进政治改革或国内和国际社会政治秩序的复兴。北方人文主义旨在建立一个自省、明智和有道德伦理的统治者治理的国家(respublica),他们专注于公共利益和福祉,他们在国际上是和平促进者。

尼可罗·马基亚维利,意大利政治思想家、历史学家

图片来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Niccol%C3%B2_Machiavelli

在第一部分第一章中,约瑟夫·坎宁认为中世纪晚期罗马法和教会法在两方面成为欧洲普遍法治观念的起源:普适法律秩序和法律规范结构。他认为,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法学家还没有国际法的概念。坎宁阐述了巴托鲁斯(Bartolus)和巴尔杜斯(Baldus)等中世纪法学家是如何转向万民法(ius gentium)——即法律是自然理性的产物——以论证王国和城邦事实上的独立性,而那不勒斯法学家如卡拉马尼科(Caramanico)和奥拉德乌斯(Oldradus)则用它来为他们相对于皇帝的独立性辩护。向万民法的转变使得自然法则或理性成为法源。他们因此引申出人民的自治权并论证了领土主权的必要性。统治者摆脱了“中世纪皇帝和教皇”的旧法治,新法治则宣称:欧洲统治者必须遵循更高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即神法(ius divine)、自然法(ius naturale)和万民法(ius gentium),他们是人类法律不可减损的。在这个意义上,中世纪晚期的法学家对政府和统治者权力的行使设定了限制,“将权力关在了笼子里”。

十六世纪早期,人文主义法学家发出了改革的呼声。在他们看来,中世纪的经院传统对罗马法处理不当,使得民法和法哲学深陷危机。卡尔就是其中之一。他们将万民法置于早期现代政治思想的中心,将其重新解释为与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直接相关,认为其在法律等级中居于相当高的层次。

本书还收录了其他部分学者对相关话题的观点,限于篇幅所限,不再赘述,请参看目录。

原书第二部分:

中欧语境下“国家与自然法”的思想史

第11-14章是对中国思想史的叙述。儒家思想是传统中国占主导地位的伦理体系,两位中国学者Chun-Chieh Huang和Aihe Wang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讨论了它的问题所在。另外两位学者在其他两章里从历史实践出发反思了中西方哲学思想的兼容性或可译性。其中一章强调中西思想的多样性; 另一章直接探讨中西思想相互间的通约可能。其后对三个西方案例的研究深入探讨了中西方个体之间思想的歧异,最后一章概述了清帝国崩溃前西方国际法在中国知识图景中的地位。

作者在第12章阐述了Humane governance,但作者也称这一概念会牺牲对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探求,合法性的缺失导致现代宪政主义者排斥儒教,如台湾地区。该文作者还认为“人治”只是导向人的内心,并不意味着对政治权力施加有效控制。早期现代北方人文主义与儒家思想的比较多少弥合了公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分歧。

大清帝国疆域图

图片来源:https://www.quora.com/

另一位中国学者Henan Hu在13章中认为中国和儒学的关系与帝国的朝贡体系密不可分,这一体系呈现了中华帝国的等级制度。她通过老子和格劳秀斯的比较,构建了一座连接东西的桥梁,其结论是道家思想与北欧人文主义有颇多相通之处(如都认为国家不是武断的力量,而应该保护民众;认为国家间应该和平共处,而不是相互霸凌)。老子关心民众和弱势群体的福利。道家认为芸芸众生之上有一个绝对存在,这意味着平等渺小的个体必须依赖于更大的存在秩序,就像西方基督教和犹太思想一样。

Emily Cheung和Maranatha Fung于第14章阐述了在19世纪中叶的中国“自然法”不同内涵的价值。这一部分涉及甲午战争时期中国人对西方国际法的认识。两位学者认为中国人在关于国家独立权的观点中没有“绝对”这一概念,因此“由于中国文化无法表达‘绝对/绝对权利’的确切含义,诸如自我保存(self- preservation)等西方视野中绝对国际权利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的本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转化。这意味着清朝直到现在,中国人都不理解西方固有的(以恐惧为基础的)安全观。

第16-18三章聚焦帝国朝贡体系的崩溃以及其向西方国家主权平等体制的演变。第16章描述了琉球危机这段历史,琉球地位的演变实际上凸显的是清帝国朝贡体系的危机和西方国际法对儒家天下秩序的冲击。第17章关注的是法国对中国朝贡体系的冲击,即中法战争对近代中国历史的影响。第18章认为1894年至1895年的甲午战争敲响了帝国朝贡体系的丧钟,作者认为日本违反三国间签订的条约挑起战争,但西方国际法主导的国际社会采取绥靖政策,这次战争成为清朝和儒家世界秩序崩溃的众多稻草之一。同时,有学者认为(Tian Tao),经过这次战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现实主义(Social Darwinism and Realism)开始为中国知识界接受,他们逐渐褪去对西方国际法的道德伦理幻想。儒家对世界秩序的想象,尤其是康有为,都太过理想主义了。而梁启超则认为世界政治是由权力主导的,而不是道德和普遍真理。这种观点越来越为中国人接受——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于中国人思维中——即“落后就要挨打”,自强才是国家安全的唯一基础,自强运动因此在中国兴起。

结论:霍布斯并非一切之源

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对中国和欧洲思想传统历史研究的基础之上,作者发现伦理道德标准在两个维度上具有重要价值。首先,正义法治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其次,这种定义中的正义要素为结果公正奠定了基础。因此,培养和促进统治者及其幕僚的道德品质至关重要,而这需要我们像苏格拉底那样批判性地自我反思。

作者认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研究结论促使他们打破上文阐述的“二元对立”,重新思考对人类共性的认识。这种立基于人类共性、汲取了道德修养的新的国际法学说使我们从关注主体自我到重视相互关系、由个人主义者成为集体主义者,进而从无政府状态步入到相互承认和尊重的多元秩序中。

保罗·利科(Paul Ricoeur,1913—2005)

法国著名哲学家,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也存在道德规范。

图片来源:https://academic.logos.com/hermeneutics-of-hope-paul-ricoeur-and-ju%CC%88rgen-moltmann-in-dialogue/

在作者看来,借助相互尊重、克制、审慎温和的道德标准,讨论和评估由嫉妒和愤怒驱使的行为有何不足是国际法专业的重要使命,这也是在对政治家反对古典自然法的实践进行衡量。本书结论是要对国家实践进行批判性反思。与霍布斯不同,保罗·利科(Paul Ricoeur,1913—2005)认为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下也有“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并且这种相互承认是理解国家制定法之前政治联合的关系。换言之,利科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是“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下也存在道德规范。相互承认可以成为政治社会的道德基础,这种承认也可能导向和平。因此,作者认为,政治家们有义务将国际法和国际体制维持在“相互承认”的层面,他们若不能履行这一责任,国际法秩序和国际法治将如同纸牌屋一样坍塌。

译者注

[1]为避免译名混乱,本文在此部分只标注原书中使用的作者名字,未作翻译,请知悉。

[2]本部分为原书英文目录,为避免译文造成读者误解,将原目录标注于此,以便参阅,该目录摘自本书出版社官网。

本书主编

安东尼·卡蒂教授(Anthony Carty)目前任教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帝国与国际法译丛”编委,卡蒂教授在批评理论和国际法领域著作颇丰。

简·尼基曼教授(Janne Nijman)是阿姆斯特丹大学历史和国际法理论教授,阿姆斯特丹国际法中心高级研究员。

本书出版社链接

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product/morality-and-responsibility-of-rulers-9780199670055?cc=cn&lang=en&

关于译者

余先发,法意读书编译组、编辑组及观察专题组成员。多动好学,喜欢篮球、阅读。渴望得到各位师长和小伙伴的指点,期待着与大家一起学习、拓展视野、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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