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备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宜宾地区范围内涉及的常见非法集资犯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宜宾市范围内的典型案例

丁念全集资诈骗案

案例一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丁念全冒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名义,先后在遂宁市大英县、宜宾市高县创办工作室,发展当地中老年人为会员,通过组织旅游等方式取得会员的信任。2016年6月至8月期间,丁念全向会员谎称成都紫玉公司开发国家老干部健康中心雅安养老康复基地和宜宾市高县可久镇四夹沟湿地绿色原生态山庄,并带会员到成都紫玉公司、高县可久镇实地查看。事后假借成都紫玉公司名义与集资人20余人签订《生态基地入股合同》,共骗取集资款39.1万元。之后,上诉人丁念全向入股人员支付利息8156元,余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欠债、个人消费以及维持工作室、招商部的运营等支出。截至案发,集资款38.2844万元尚未归还。

本案中,丁念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中国老年协会名义在高县吸引老年群众入会,带领老年会员参观其承包他人的成都紫玉公司办公场地、到汶川等地免费旅游,并带领老年会员到高县可久镇实地察看所说的养老基地,利诱、欺骗老年会员集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丁念全提起上诉。宜宾中院于2018年1月3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陈少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负责人陈少江从2014年1月3日起开始,以公司有投资项目需资金周转为名,让员工自己及动员亲友借款给公司,由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截至2014年12月1日,正信公司以员工李真、刘树滋等人以及卓赢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由正信公司担保,借款期限分别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月息1.5%至2%。之后,正信公司用后期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并将部分集资款出借给他人以收取利息。陈少江在正信公司开始集资后的次日起便将公司吸收的部分资金分批次借走,刘树滋等人转入陈少江本人及其指定的其他账户共2579万元。其中以陈少江所有的晨能公司名义借款1599万元,用于偿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2014年11月底,因出借人要求偿还到期本息,陈少江失联,本案案发。截至案发时,陈少江等人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149.5万元,涉及人员250人,扣除已支付出借人的本金、利息后尚有4592.7万元未归还出借人。案发后,正信公司通过借款偿还了出借人本金4579.98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陈少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陈少江提起上诉。宜宾中院于2017年10月31日维持对其定罪量刑。

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 参与者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 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

(一)一般处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投资业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民间方式)。

二是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民事诉讼)。

三是发现违规经营,可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置)。

四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

(二)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证后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

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众号:宜宾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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