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3周岁的芬芬(化名)。 视频截图

据澎湃新闻今天报道,湖南安化“幼女被性侵未立案”一事,警方的复查有了进展。5月24日,安化县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撤销4月28日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我相信公安会公正地调查处理这个事。”5月24日晚,涉事女孩的父亲陆超(化名)告诉记者,女儿母亲已收到了警方最新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据受访律师介绍,警方撤销了此前的不予立案决定后,下一步应会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侦查。

13岁幼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父亲称其有智障

4月27日,湖南省安化县,未满14岁并有智力障碍的芬芬(化名)被当地一名29岁的男子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之后芬芬报警。28日,她的父亲收到了安化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芬芬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4月27日晚上知道的这个事情后,马上从岳阳市赶去益阳市安化县。芬芬的父亲是岳阳人,去年4月与妻子离婚,女儿芬芬就跟着母亲去了益阳市安化县。他说,芬芬有智力障碍,只读到小学五年级便辍学,并且读书期间从来没有参加过考试,“因为老师知道她考也考不出什么所以然来”。

警方当时为什么不予立案?“北京时间”记者的采访录音中,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称,芬芬与李某属于网上“约炮”。“我们调查以后,发现那女孩没有满14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确实她自己愿意,也是强奸幼女。”文某说,“根据我们目前调查的情况,女的不告诉他(年龄),而且这个女孩也长得比较成熟……通俗地讲,就是约炮。

5月2日,李某被安化县公安局释放。芬芬的父亲并不接受这一处理结果,向安化县公安局申请了复议。

警方复查后撤销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5月20日发布情况通报,称有网络媒体报道益阳安化一幼女被性侵,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目前已成立复查工作小组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通报给公众。

5月24日,芬芬家人告诉澎湃新闻,已收到安化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书。这份“安公(刑)刑复字【2018】0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落款时间为5月24日。该决定书显示,安化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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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澎湃新闻、红星新闻、中新网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