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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外午托场所的定性

(一)校外午托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无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参照集体宿舍及幼儿活动场所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二、校外午托场所的选址设置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且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校外午托场所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等非民用建筑内;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校外午托场所行政许可及备案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校外午托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前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校外午托场所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对需相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校外午托场所,其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参见深圳消防网(www.sz119.gov.cn)中“办事大厅”栏目中“办事指南”的建审业务部分。

五、校外午托场所消防管理要求

校外午托场所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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