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堕胎是一种谋杀,应该立法禁止。
说明:
- 强奸及对母亲生命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堕胎是合理的,因为这是一种自卫行为。
- 我完全赞成强制普及性教育,社会资助领养,免费避孕药等措施。所有这些都有助于预防意外怀孕。
- 整件事只关乎生命伦理,而非爱尔兰公投堕胎合法后,微博上热议的性别仇恨。
论据:
1. 人生何时真正开始,不仅没有科学上的共识,甚至也没有道德共识(例如1岁的人与30岁的人相比,认知能力、感知力、情感等要少得多,但我们认为它是一个人)。但即使胎儿是“一堆细胞”,那也是一大堆可能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成长为人类的细胞,除去这部分细胞明显跟去角质除去的细胞有本质的区别。
2. 在所有权利中,生命权超越了所有其他权利——我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女性的各类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但它并不应在胎儿的生存权利之前。
3. 因此胎儿不仅仅是女性的延伸,或者仅仅是她身体的一部分。思想实验:假设你认为酗酒在道德上是合理的(如身体自主),如果一名孕妇酗酒,她的孩子出生前就被动酗酒并且可能出现损害,你可能会觉得这件事在道德上存在问题。然而,如果胎儿只是她自己身体的延伸,那么在怀孕期间酗酒与男性酗酒或非怀孕酗酒应当没有什么不同。
4. 胎儿对母亲的依赖不意味着允许母亲对胎儿生命的剥夺。否则同样是依赖他人的情况,不仅父母可以杀死他们无行为能力的婴儿,照顾者和医生也可以杀死他们无行为能力的病人。
5. 沉默不是同意。母亲能够说话并不意味着她的权利主张就取代了胎儿的权利主张。常见的剥夺生命的原因是:a事先同意(如果我依赖生命维持系统生存,请拔插头)或者b该人处于不太可能持续有意义生存的状态(第三次中风后无法医治的植物人)。
6. 国家是道德问题的唯一客观仲裁者。如果中国60%的人口投票处决所有少数民族,政府将有义务介入并防止这种情况,因为这是明显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堕胎行为从“剥夺”、“他人”和“生命”三个要素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同。
7. 在很多地区,选择性堕胎是恶化性别平等的重要因素,重男轻女的思想通过选择性堕胎得到最低成本的贯彻实施,威胁了很多女性胎儿的生存权。
反: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应当依法享有。
论据:
1. 对于一位母亲来说,进行堕胎比安胎过程要安全14-15倍。这也是该年龄段女性的第五大死因。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而非少数情况下),堕胎是对母亲生存权的保护。
2. 来看一个真正的故事。一对夫妇发现怀上了连体双胞胎,一个宝宝没有心脏,另一个宝宝处于心脏衰竭状态,因为它正在为两个婴儿共用。在接下来的两到三周内,超声波显示恶化了,他们一定捱不过接下来的几周。 所以这个母亲堕胎了。因为活产的可能性为零,而从她怀孕的那一刻起,每一分钟她都在增加死亡的风险。
3. 你可能会说“这是极端少见的情况!”是的,但母亲有权决定,她自己愿意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在这个案例中,一个母亲如果没有堕胎就会百分之百地死去,大家都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它是50%呢?20%?10%?1%?这才是真正的问题:依据什么来决定她的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对不起,夫人,但你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只有10%的可能性,您留着那个孩子吧。”
4. 强奸也是很重要的因素,这里说的不只是武力胁迫意义上的强奸,还有那些由于没有社交、没有经济支持的母亲,她们不能对某人说不。这比你想象的更普遍,即使在婚姻中也是如此。她们没有选择怀孕,却承担着死亡率可能高出15倍的风险......更不用说她们生活,家庭和事业上的其他创伤了。
5. 如果我们认同上述情况下的堕胎符合道德,那是否有良好有效的手段将她们与纯粹选择性堕胎的人区分来开呢?很遗憾并没有。不仅因为隐私权的原因,女性不应该需要向任何人证明她被强奸,同时因为上述原因,实际执行判定强奸的标尺也有操作上的难处。所以如果有明显堕胎理由的人可以在不受法律制度困扰的情况下执行堕胎,也就将无法挑选纯粹因为选择原因而进行堕胎的人。
内容转自公众号:请说服我(理性反思成见,友善了解他人,不喜欢杠精的你,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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