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钱就别想干活,交了钱可给予保护!”济南某村三位村民以“保护”为由强行向某建筑公司索要“好处费”,在“保护费”没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不仅阻挠公司施工,还动手打人。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三名男子因寻衅滋事获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据了解,去年3月,市中区某村社会福利中心需要建筑施工,并通过社会竞标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村民张某、赵某等三人随即强行向施工公司业务员吴某索要“保护费”。吴某害怕张某等人阻拦施工、延误工期,便私下与张某达成约定,向其支付好处费3万元。

事后,吴某于4月份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陆续转账2万元。收到钱后,过了一个月左右时间,张某打电话向吴某索要剩余的1万元钱未果,感觉很生气,便将原先收取的2万元钱通过支付宝退回吴某。还打电话纠集赵某、韩某二人来到工地现场,强行拦截公司的搅拌车阻挠工地继续施工。

当晚8点,搅拌车司机欲驾驶车辆离开工地,却换来张某等三人的一顿暴打。公安人员接到公司报案后,将张某等三人传唤至派出所。在派出所,张某等三人与公司业务经理杨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被民警劝离。

走出派出所,杨某与其他两位员工分别驾车准备回家。行驶至某路段,却被张某、赵某等人尾随车辆逼停,杨某见对方手持砍刀,赶紧锁闭车门。张某、赵某等利用砍刀等作案工具将杨某等所驾驶的车辆玻璃、车门及车头一一砸烂。事后,其他两位员工找机会驶离现场,杨某则一路倒车将车开回派出所。经鉴定,杨某等人所驾车辆因本次打砸事件,造成损失约2.99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韩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该三人系初犯,张某在案发前退还不当得利,赵某、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韩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赵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认为其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适用缓刑。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案发后,张某并未如实供述强行向吴某索要钱款的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赵某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其持械打砸车辆,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二审法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范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