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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

嘉定又有 3个地方征收啦!

小编从上海市规土局网站了解到

嘉定这些地方将被征收 用作建设嘉北郊野公园一期

一大波土豪即将袭来

快来看看有你家吗嘛?

0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8]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172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嘉北郊野公园一期彭门河以北、田间道2-30西侧(12-04)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地块边界、南至彭门河、西至地块边界、北至地块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4组666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11.8平方米、建设用地254.7平方米、未利用地1.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66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411.8平方米、建设用地254.7平方米、未利用地1.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108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5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18]第0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1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4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6411.8平方米、建设用地254.7平方米、未利用地1.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6668.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6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菊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6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菊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吴佳一 联系地址: 环城路180号

联系电话: 59552711 监督电话: 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02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8]第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17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嘉北郊野公园一期沈宅泾以南、生产路2-18以西(05-01)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生产路2-18、南至地块边界、西至沈宅泾、北至沈宅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3组4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8组276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62.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0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10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顾黎毓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5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18]第0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171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3组、嘉定区菊园街道青冈村8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806平方米、建设用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806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菊园新区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6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菊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8年6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菊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吴佳一 联系地址: 环城路180号

联系电话: 59552711 监督电话: 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03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8]第0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8]17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嘉北郊野公园一期(01-01)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盐铁塘、南至嘉安公路、西至嘉松北路、北至地块边界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菊园街道六里村沙冈组283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3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3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3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7]第09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6月1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金伟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5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18]第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8]173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嘉定区菊园新区六里村沙冈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832.3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832.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86.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6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菊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8年6月5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菊园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吴佳一 联系地址: 环城路180号

联系电话: 59552711 监督电话: 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来源:上海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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