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通报了一起男子跌落化粪池死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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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死者李先生的父母诉称,2018年3月14日,李先生陪女朋友上厕所时跌落化粪池内,因遭受溺水和有毒气体中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的父母目前将北京公厕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告上了法庭,索赔222万余元。

李先生的父母称,李先生是由于陪女友上厕所时紧邻厕所入口的化粪池井盖翻落才跌入池内的。女友发现后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了急救,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李先生没有被抢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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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父母认为,公厕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公厕井盖翻落未及时维修,才造成李先生跌落池中,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公厕建设方和管理方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2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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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起诉讼案件的责任问题,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谭津龙律师分析认为,李先生掉进化粪池的原因对最终追责至关重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车站、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91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晚报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近年来因掉落化粪池死亡的事件曾发生过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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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深圳市罗湖区委宣传部发布微博消息称,当天中午12时许,该区天乐大厦物业管理单位在地下室化粪池设备检修过程中,1名作业人员不慎掉进化粪池,其他3名人员在营救过程中相继落入池内。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救出4人,确认其中3人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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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13日发布通报,13日上午该县一行政村村民王某在自家山地猪舍化粪池抽取池液浇果园时,王某女儿下化粪池处理堵塞管道,昏迷在化粪池内。王某夫妇和两名儿子发现后相继施救,也昏迷在化粪池内。随后赶来的王某的好友吕某在施救过程中也发生昏迷。最后确认,六名昏迷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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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提醒:

化粪池中的粪便等在没有氧气的环境下发酵,能够产生沼气,沼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其他有二氧化碳、氮气等气体。而甲烷是一种有害气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使空气中氧气含量下降,从而导致人窒息、昏迷,严重者甚至会死亡。在清理沼气池时,应提前两天打开沼气的出料、进料口和气门,让其中的沼气通过空气流通彻底散逸。下池造作时间不宜过长,要戴上洁净湿润的口罩,必要时戴上防毒面罩,发现有毒气体泄露以后,马上撤离现场,最好到一个通风的地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