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18年04月16日20时08分,潼关县尚德路与兴隆街十字北187米(新县医院小区门前),王某驾驶悬挂A3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超速(时速56Km/h)行驶至肇事点时违法超车,与同方向前方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任某驾驶的陕E7879*号轻型普通货车擦挂,致摩托车失控,与路东侧花坛路沿相撞后摔倒,造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当事人询问、视频资料、检验鉴定等情况进行分析:王某持C1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违反超车规定是本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任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本次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责任: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实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任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 王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任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整改意见 该路段尚德小区出入口,绿化树木影响进出车辆视线,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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