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学生翻窗到办公室偷手机摔倒”案件的审理引起网友们的关注。
事情源于一年前。2017年5月16日晚自习,北京房山一学校学生金某在班上玩手机,后被值班老师发现,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值班老师将其手机暂扣,放在办公室里。
5月18日晚自习,金某想拿回手机,便邀请了班上另外一位同学樊某,一起前往办公室将手机偷回。两人趁办公室和过道没人,就从过道的窗户翻了进去,到办公室找自己的手机。这时候,刚好有位老师回来,发现办公室有动静,怀疑有小偷,便打电话报警。两名学生十分慌乱,就从办公室外窗翻了出去,准备逃跑,结果樊某一时失足,从办公室外墙窗户坠落,造成七级伤残。
在住院期间,樊某在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外,个人自付25978.8元,学校支付19900元,而后期医疗费用为60000元。事后,樊某将学校和金某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和金某共同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91984元。
学校则认为:值班老师按照管理规定暂扣的是金某的手机,与樊某没有关系。在两名学生进办公室取手机时,老师怀疑小偷选择报警也并无过错,老师也未有追赶行为,是樊某自行选择翻窗攀爬,其应当预见到后果,学校已给付部分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不支持学校的说法:樊某已经15岁了,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年龄相适用的判断辨别能力,当金某邀约去取回手机时完全可以拒绝,因此其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没收、暂扣手机后需及时联系家长,该学校老师在暂扣手机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虽然说这只是事件诱因,并不是主要原因,但学校还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判决,网友们却有不同意见。“老师如果告知家长后,如果学生出事了,就能保证一定没有责任吗?如果一味将老师严格限制在看似合理的条条框框中,难免会影响老师的正常教学吧。”“不可理解。小偷偷东西自己摔伤了,甚至都没人追,失主还要负责任?”“为了保护学生,就一定要无限放大老师和学校的责任吗?这不合理。”“我觉得学校还应该要求把垫付的医药费归还才行。”......
而有趣的是,小编翻了历年的案例,发现了一起与本案件极其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太一样。
2012年4月26日,湖北黄石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同样是因为手机被没收,学生组队去办公室取手机,同样是老师怀疑小偷然后选择报警,学生翻窗逃跑,然后一个学生摔成7级伤残,最终受伤学生选择将其他学生和学校告上法庭。而当时法院对于该学校的判决是:学校在教育上忽视对违规学生进行及时的批评教育和心理疏导,暂扣学生手机后,当事老师没有依据校规及时将手机移交给班主任保管,存在管理错误,最终导致学生选择进办公室偷回手机;又因为老师未关办公室窗户,导致学校翻进办公室,事后老师怀疑小偷选择报警,直接导致学生恐惧,才选择翻窗逃跑,最终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故学校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一样?学校该不该负责任,如果该又该承担多少责任,都应该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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