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蓝观察社

当下警事 警察心声

建立一个以警察为店员的“便民超市”,超市里面免费提供钳子、钉子、电锯等五金工具,创口贴、碘伏、速效救心丸等急救药品,象棋、围棋、扑克等娱乐用品,还有法律、文学、业务类书籍以及雨伞、饮水机、便民凳等物品,超市还是“快件寄存处”,上面整齐放着辖区居民寄存到这里的快递。附近的居民没事儿就到这聊天打牌,还具有养老院的功能。

实际上,这个“便民超市”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公安机关“三定方案”的规定内容,就不说了……

你且粗略地算一算,免费提供以上物品和服务的预算是多少?

这些钱够不够买一套救援落水人员的救生器材?如果够了!赶紧去买!如果不够,先把不属于你职责范围抢人饭碗的超市关了!别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弄不好要上法院的。

听小编给你讲个故事,你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

提问一个,什么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这就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之一。

有一天,有人打110报警,小陈在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并弄来梯子、绳子,于某某到了南面盖楼的地方拿来杆子,民警将梯子顺到水下后想下水,这时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用杆子将陈某某挑起,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群众把陈某某打捞上岸。

很显然,临邑县公安局负有救助陈某某的法定职责。

但是,很不幸,落水的人没救上来,死了!孩子小陈的爹老陈一纸行政诉讼,将临邑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诉临邑县公安局未对小陈溺水实施救助的行为违法。

临邑县公安局应诉说,小陈落水后,辖区德平派出所民警虽没有携带专业救援工具,民警与周围群众找来方木竿、梯子、绳子等工具,出警民警虽都不会游泳,但为及时救人,民警王某某将绳索绑在身上,欲下水救人,群众郭某某表示会游泳,自愿下水打捞,民警和群众将梯子顺到水里,郭某某顺着梯子潜到水底,发现溺水人后,郭某某用竿子将其打捞出水面,民警及现场群众一起用绳索将溺水人打捞上岸。该系列行为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救助小陈的法定职责。

也许等现场的人发现并打110的时候,落水的小陈早已经沉到水底溺水身亡了。即便民警携带了专业救援工具来,救上来的孩子也是死的。所以,民警未携带专业救援工具来出警,与小陈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

但是,法定程序必然是法律规定的。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小陈施救。

说实话,到达现场再去寻找救援工具,的确无法应对落水的这一紧急情况。

因此,法院认为,临邑县公安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虽然,临邑县公安局未充分尽到法定职责。

但是,法院还是认同作者半江瑟瑟半江红的观点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老陈之子溺水死亡的后果与临邑县公安局未能善尽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可见依法携带救援器材的重要性。相信接到有人落水警情的派出所,如果早已备有救援器材肯定不会不带的。

可以不去苛求你服务于群众的方式方法,但是,你必须理清基于你法定范围的工作职责,并确立正确的工作方法,这个法定职责范围就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110的职责范围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法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你准备好了吗?


同在基层 都是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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