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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最近又摊上事儿了!

6月8日,音乐人林海在微博发布文章称“海底捞”侵犯其多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继而将“海底捞”告上法庭。

6月13日,“海底捞”发表声明,承认未能及时签约错误同时,也表示目前旗下各家门店已停止播放林海作品。

6月8号,音乐人林海在微博发出

海底捞侵犯其著作权的文章

引发了网友的持续关注

林海在文中表示:

“想着海底捞数百家门店都在恶意羞辱其作品

心如刀割、食不知味!”

6月9号,林海再次发表

《关于海底捞无视我方请求不做任何回应的声明》

称其屡次找海底捞

要求停止播放、停止侵权行为均无果

被反复以各种理由、各种形式搪塞

近日,林海将海底捞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了此案
这也是音乐人林海26年来第一次维权

6月11号,海底捞方面表示

海底捞从6月8日起曾尝试联系林海先生

但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之前海底捞与林海先生签订的作品授权协议

于2017年11月18日到期

6月13日下午,海底捞再次发表声明称

协议到期之后未能续约是公司失误

继续使用林海作品是公司错误

目前海底捞门店已停止播放林海的音乐作品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商场、餐厅里播放歌曲

难道不是买张CD、付费下个MP3就可以了吗?

竟然还要给钱?

其实,这中间的法律问题是有讲究的!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王佩律师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餐厅、咖啡厅、饭店、商场、KTV、超市、机场、车站等经营、公共性场所在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必须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取得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所以,在没有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商家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无论是通过购买光盘播放,还是通过网络播放,都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正规的大型连锁超市、歌舞厅等一般都是得到授权的。

购买正版CD后的播放行为,因性质不同而被区分为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如果消费者购买正版CD后用于个人欣赏,无论在家里还是在公共场所,其播放行为都属于非商业性播放行为,都不需要获得授权许可。然而,对于经营性场所而言,购买正版CD通常不是单纯的欣赏、学习,而是在营业时段进行播放使用,营造商业气氛,促进商品销售,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

这么说来

满大街那么多商铺都在播放音乐

尤其是一些小商铺经营行为不会那么规范

歌曲的作者完全可以告遍天下无敌手啊!

但是为什么鲜少听说这样的事情?

王佩律师分析,从理论上讲,作者确实可以对所有的侵权都提起诉讼,但是之所以实践中并不经常听见这些案例,原因主要是跟维权成本有关。作者要获得赔偿,首先要调查取证证明对方侵权,其次要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最后要诉诸法院走审判流程,如果不执行判决还要继续跟踪,这对作者来讲都是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大量投入,最后还可能面临对方没有偿付能力结果,那作者维权支出的经济成本可能都无法弥补。

但是,社会还是应当自觉保护知识产权,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智力成果,虽然对它的保护会增加我们获得智力成果的成本,但正是因为我们为智力成果付费,才能激励更多的人更积极的参与智力产品的开发和创造,我们也才能获得更多质量更高的智力成果。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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