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焦点财税作者—张晓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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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需要将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方可申报抵扣,那么有很多财务人员就产生了同样的疑问:专用发票认证是否有期限呢?认证之后能不能在以后月份再申报抵扣呢?且看且注意喽:
政策原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
结合上述政策我们的财务人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
1、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超过认证期将无法认证抵扣;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超过认证期将无法认证抵扣。
2、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当月进行申报抵扣,除了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件所述的几个客观原因之外,当月认证但是没有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将不允许抵扣。
到这里,细心的朋友又发现问题了,那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这一栏应该填什么呢?
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说明分析,本栏次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一般是由于特殊事项产生的特殊情形,比如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件中所述的几种客观原因所致。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因此,财务朋友们需要注意啦!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认证并于认证当月申报抵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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