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长之家 为百万村医发声!
乡村医生是农村基层卫生保健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缺医少药现状,保障亿万农民身心健康的关键所在。
但是,近些年来,他们却陷入一种尴尬处境:身份公私不明,地位无足轻重。这既严重影响乡村医生队伍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农村三级医疗网的建设。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发布2018年1月~3月的全国医疗服务情况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变化情况。
据悉,从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村卫生室已经减少了4015个,而现在的数据显示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村卫生室又消失了5288个,看来村卫生室的消失并不是危言耸听。
卫生室的消失能预见中国乡村医生人数的下降,深刻反映出乡村医生个人福利待遇低廉和从业环境的日趋恶化。
改革开放尤其是1990年以来,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议题尚未从国家制度、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得到圆满解决,突出表现在乡村医生的工资收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的制度化保障机制严重匮乏,乡村医生逐渐蜕化成“个体行医者”。
毫无疑问,目前乡村医生低下的社会地位和毫无保障的从业环境,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成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乡村医生身份的性质、作用和角色不明晰,这也导致改革开放以来卫生体制改革与卫生政策框架设计中存在着致命的缺点,亟待政策上的调整。
服务的性质决定从业人员的身份性质。对于乡村医生身份“性质”的界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乡村医生其实是在社会消费和社会服务领域中工作的各类人员,其基本职责不是“赚钱创收”,而是提供福利性和免费性的社会服务。
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乡村医生都是“福利服务工作者”。也就是说,乡村医生是“福利”性质的卫生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商业”性质的卫生服务提供者。
现实情况是,乡村医生福利服务工作者的身份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扭曲,这种现实困境是由制度性、结构性和体制性多种因素造成的。
而将乡村医生视为是“个体行医者”的看法是根本错误的。
改革开放以前,卫生保健服务性质是“福利”性质的,赤脚医生是农村的医务工作者,他们履行的医疗保健工作是村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他们采取个体行医的方法,但是没有人认为应向他们征税,没有哪个部门会向他们收费。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卫生事业由以往单纯“福利”性质转变为“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实质上彻底改变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
医疗卫生服务性质转变使人们对公立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看法发生改变,农村基层和集体组织不再为乡村医生提供“集体工资”。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和行政管理干部错误地认为乡村医生是个“赚钱谋利的个体户”,因此向他们征税收费是“正常现象”。凡此种种怪象,导致乡村医生从业环境日趋恶化,个人社会保障更无从谈起。
实际上,乡村医生和乡村教师的身份性质是完全一样的,他们都是乡村福利和社会服务提供者,只不过二者的服务方式有所不同。
既然乡村医生和乡村教师的身份性质都是“社会福利服务工作者”,他们不仅不需要交费纳税,而且还应该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福利收入的保障和社会的尊敬。
换言之,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对乡村医生收费问题的做法应加以严格管理,呼吁各级政府对不合理收费尽快纠正。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乡村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政府必须承担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健康发展的基本责任,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公共福利制度保障机制。
众所周知,赤脚医生、合作医疗和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络体系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举,它们在改变农村缺医少药和贫困落后的面貌,改善亿万农民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状况,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赤脚医生”的名称转变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另一方面,乡村医生的从业环境、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都发生重大结构性转变。
而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严重滞后,致使乡村医生队伍和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卫生政策研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薄弱环节,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性障碍。
卫生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在解决乡村医生自身利益问题的前提下,改善亿万农民的健康。
因而,必须明确乡村医生身份的社会服务人员性质,确保他们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基本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和自身生存、合法性问题,使他们专心致志地服务亿万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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