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天京,正式建立了与清政府对立的农民政权。为了加强统治,在之前制定的《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系统的《太平刑律》。《太平刑律》全文今已不存,经过多方整理汇总,留下了62条刑法条例。

罗尔纲先生在《太平天国史》中论及《太平刑律》,认为“其法意是用刑律来整肃革命的纪律,特别是为防止‘变妖’(谋反)、‘通妖’(通敌),更用严刑峻法。而在整肃革命纪律当中,并对社会进行‘革除恶习,禁遏浇风’的改革,如严禁奸淫、吹鸦片、吸烟、饮酒、随处便溺等等。”意即《太平刑律》采用严刑峻法,一是为了严防谋反、通敌,二是为了改革社会不良风气。此外,罗尔纲先生还提到了《太平刑律》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太平刑律》严守太平礼制,上下尊卑等级分明;二是《太平刑律》军事色彩浓厚,太平天国以军制组织人民,因而《太平刑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部军法。

洪秀全铜像

而从今存的62条刑法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军事纪律类条例。比如要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要积极参与军事训练、要注意保养兵器、不得背叛逃跑投降清军、不得捡拾清军所弃财物等等。

二是宗教义务类条例。比如每逢礼拜日要进行礼拜活动、战斗前要进行向天父祈祷的仪式、必须熟读熟记天条等等。

《太平天国史》

三是政治义务类条例。比如看到王侯出巡必须回避或跪在路旁、严禁辱骂冒犯上级、严禁假冒官员身份等等。

四是社会生活类条例。比如严禁吸烟、饮酒、赌博等行为、严禁脱衣裸露身体、严禁私自藏匿钱财、严禁剪发剃须等等。

《太平刑律》作为太平天国遗留下的成文法典,具有一定冲击传统秩序的先进性,但其局限性也十分突出,表现在其中浓厚的军事色彩、宗教色彩,毫无改观的等级色彩以及许多残留的落后因素。从这些方面来看,《太平刑律》是很难发挥好社会治理的作用的。

太平天国运动

参考文献:

1.罗尔纲:《太平天国史》,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2.周新国、吴善中:《太平天国刑法历法研究》,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

3.李晓安、孙栋汉:《<太平刑律>:一次刑法样式的政治参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编辑: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赵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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