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圈
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丙卿“老鼠仓”一审宣判,杨丙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杨丙卿到看守所后,其意识到自己错了,并表示,“再有一次机会,我绝对不会再做这样的事情。”
2014年3月,杨丙卿即刑满释放出狱。其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自己早年亲手埋下的“雷”,将在4年后再次把自己送上法庭被告席。
6月20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原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杨丙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单位拟交易股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透露给他人,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获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杨丙卿,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其从中国科技技术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进入广发基金担任高级研究员一职。2008年3月,26岁的杨丙卿跳到中金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于2011年6月离开了中金公司。
2012年5月4日,杨丙卿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4月,杨丙卿被市二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在中金公司任职期间大搞“副业”
2009年8月,杨丙卿在中金公司有了第一只自己负责的集合理财产品——“中金配置”。2010年1月,又担任中金公司另外一只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经理。在有着令人羡慕的前程上,杨丙卿却搞起了“副业”。
杨丙卿
2009年至2011年6月,杨丙卿在中金公司资管部担任投资经理的时间里,利用其职务便利掌握的中金公司年金账户组拟投资深天马A、广州浪奇、万家乐等92只股票信息,以陈某名义开立并实际控制个人证券账户,亲自操作或指令他人为其操作,提前大量买入上述股票,进行股票交易从中非法获利22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杨丙卿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组任投资经理,与他人共同负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中国工商银行”等5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以下简称年金账户组)股票投资业务,其中杨丙卿负责具体的个股选择和交易决策。
证监会认定,上述年金账户组拟投资股票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
201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丙卿“老鼠仓”一审宣判,杨丙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杨丙卿到看守所后,其意识到自己错了,并表示,“再有一次机会,我绝对不会再做这样的事情。”
2014年3月,杨丙卿即刑满释放出狱。其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自己早年亲手埋下的“雷”,将在4年后再次把自己送上法庭被告席。
与私募里应外合做“老鼠仓”
2010年上半年,杨丙卿与上海紫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相识。后张超提出让杨丙卿到紫石公司做投资经理,给他开出100万的年薪,并承诺让杨管理一只股票产品。杨丙卿表示可以先做紫石公司的兼职研究员,给张超推荐股票,获取额外收入。
被告人张超于2007年成立紫石投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张超个人进行股票交易活动。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超与时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的杨丙卿相识。杨丙卿主要管理工行年金、工行负债、农行负债、中行年金和南方电网年金账户,负责账户具体个股选择和交易决策。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超明知杨丙卿系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负责管理中金公司巨额企业年金理财账户的股票投资事项。其与杨丙卿达成默契,以“互相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获取杨丙卿透露的中金公司年金账户拟投资深天马A、广州浪奇、水晶光电等78只股票信息(杨丙卿与张超趋同交易共涉及的股票84只,二人相互推荐79只),并通过实际控制的“张超”等9名个人证券账户,亲自或指令他人为其操作,提前大量买入上述股票进行交易,共获利人民币1978.52万元。
期间张超以投资报酬、年终分红等名义给予杨丙卿好处费共计201.005万元,另借给杨丙卿50万元。
每当杨丙卿所在部门开会讨论决定拟购买的股票后,杨丙卿通常会在股票交易前一两天或交易后的当天晚上将有关信息打电话或通过MSN群通知张超,或暗示张超说某只股票的业绩、技术指标较好,中金公司后续会买入或加入股票池等。
此外,张超也会向杨丙卿推荐股票,杨丙卿会在中金公司投研会上力主将有关股票纳入股票池,然后将有关情况告诉张超。在杨丙卿告诉张超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的情况后,张超就会买入上述杨丙卿推荐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2011年11月,在证监会对杨丙卿、张超开始调查后,杨丙卿将其股票全部卖出变现后剩下的254.010826万元给了张超。
2017年12月25日,杨丙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杨丙卿退缴100万元,张超退缴254.000002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丙卿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元零二分中的二百零一万零五十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十九万九千八百九十一元七角六分发还张超;余款并入罚金项执行,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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