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上海小学课本把“外婆”改为“姥姥”的新闻在网上吵得不可开交,今天的“字说字话”就来跟大家讨论一下这件事。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件回顾
20日,有自媒体在微博上爆料,称网友私信告知上海小学二年级的语文课文《打碗碗花》、《马鸣加的新书包》,原文中的“外婆”全部被改成了“姥姥”,并依据2017年上海教委的某答复,认为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外婆”是方言,“姥姥”才是普通话。
爆料截图
21日,事件获得多家媒体关注。
网传2017年上海市教委某项办理答复
一时间,“姥姥”还是“外婆”引起网友争论不断。
21日晚间,上海教委官方微博@上海教育 发布了一条说明,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上海教育 发布声明
说明的原文如下:
来划几个重点:
这则说明是上海教育出版社做出的;
按市教委要求,出版社对沪教版小学语文课本进行了核查,并指出修改的原因在于完成“小学二年级识字教学的基本任务”;
此前网友爆料中引用的答复与此事无关;
出版社认识到,此后教材编写中应充分考虑到地域文化和语言习惯。
关于“姥姥”和“外婆”哪个是方言,该说明中也提到这两个词“没有绝对的地域区分”,间接否认了“外婆是方言”的说法。
22日,《打碗碗花》原作者李天芳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作品使用和修改均未与其取得联系。
23日,上海市教委发布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将文中“姥姥”一词恢复为“外婆”。上海市教委教研室、上海教育出版社致歉。
上海市教委对此事处理意见
到此为止,事情也算告一段落了,那么回到最初的问题,姥姥、外婆,到底是不是普通话?
外婆、姥姥,到底谁是普通话?
关于“姥姥”、“外婆”哪个是方言,哪个是普通话,各路语言专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小观这里还是按照老样子,先重新认识下这几个字,再带大家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姥姥
“姥”是个多音多义字,北方人尤其熟悉的叠词姥姥,如今常用来称呼外祖母。
元代以前,“姥”多以单字的形式出现,读作“母”。
比如语文教材里,《孔雀东南飞》中的“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指的是婆母;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天姥”作为山名来使用。
据学者考证,“姥姥”一词最早见于元代戏剧中,但其含义指的是老妇、老女仆。
《全元南戏·高明·蔡伯喈琵琶记》
只见老姥姥和惜春养娘舞将来做甚幺?
(净扮老姥姥丑扮惜春舞上唱)
(唱舞介)(末白)老姥姥拜揖。
到了明代,“姥姥”用来表示外祖母,才有了明文证实。
沈榜《宛署杂记》
外甥称母之父曰老爷,母之母曰姥姥。
此后,表示外祖母的“姥姥”在各种文学作品中逐渐增多。到了现代汉语中,外祖母也成为“姥姥”最常用的含义。
外婆
“外婆”小篆字形
外,在这里表示母亲一边的亲属。
《尔雅·释亲》
母之考为外王父,母之妣为外王母。
“婆”字最初也用来称呼丈夫的母亲。
《说文解字》
一曰老母稱。方俗稱舅姑曰公婆。
“外婆”表示外祖母,在唐代已经出现,确实早于“姥姥”。
道世《法苑珠林》卷七一
我是汝外婆,本为汝家贫。
有学者据此认为“外婆”才是通用汉语,而“姥姥”则是方言,用起来“不雅”。
还有学者从方言和普通话的关系出发,告诉我们,是方言也没关系,只要用的人足够多,总有一天,它会变成普通话。比如:
现在普通话中
“尴尬”是从吴方言中吸收的,
“煤炭”是从客家方言吸收的,
“炒鱿鱼”“买单”是从粤方言吸收的,
“抬杠”是从北京方言吸收的,等等。
《咬文嚼字》总编黄安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外婆和姥姥,最初可能都来自方言甚至是外族语言,但它们早就进入汉语普通话词汇系统,变成通用语言,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
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姥姥”是北方方言,“外婆”是南方方言,这种印象也可能是错的。
“
“外婆”“姥姥”的使用并不以地域为界。例如,身为北京满族正红旗人的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就曾在《我的母亲》一文里两者并用:“母亲的娘家是在北平德胜门外……对于姥姥家,我只知道上述的一点。外公外婆是什么样子,我就不知道了。”
”
原作者的回应也支持了这样的说法。
22日下午,有媒体采访到《打碗碗花》课文的原作者李天芳。作为陕西人,她表示,我们西安叫啥的都有。
喊“姥姥”的比较少。我们西安境内大部分叫“外婆”,也有人喊“姥姥”。你叫外婆,也懂;叫姥姥,人家也懂;叫祖母,也懂。有些还喊奶奶的,不管是娘家的妈妈还是婆家的妈妈,也都有喊“奶奶”的。但是我自己习惯用的、我也觉得大家都比较习惯和接受的就是“外婆”。
总体看来,“姥姥”和“外婆”在现代汉语中的“江湖地位”其实差不多,这样的改动确实显得有些刻意。
再来较个真,这样的改动合适吗?
当然,这个问题在上海市教委的处理意见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他们也认为这确实不合适。
22日下午,课文的原作者李天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认为作者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词,而出版社在使用这篇文章和进行修改时,她本人并不知情,她认为这样的做法欠妥。
报道截图
另一方面,采访中也有律师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九年义务教育等教科书中可以不经作者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他认为,这种字词上的修改属于“文字上的编辑工作”,不影响作品的核心内容,并不属于对原作者的侵权。
但如此刻意的“编辑”真的合适吗?从上海市教委和上海教育出版社目前已经给出的说明来看,在做出这样的“编辑”时,他们可能都没有想到会引发如此热议。
小观认为,对于教材来说,即使是修改一个小小的词语,出版社和教委也应保持慎重的态度。在修改过程中,多听取原作者、专家、民众等等各方意见,对修改结果进行预估,保证过程和结果都恰当,才是对孩子负责的行为。
综合新京报、Vista看天下、新华网、每日人物、头条新闻、“梁惠王的云梦之泽”等
参考资料:
杜升强,《“姥姥”词义源流考》
成晓东,《也说“姥姥”——兼谈叠音式构词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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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晗
编辑:张周项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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