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云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公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十年来,云南省法院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程序机制日趋完善。从“只有行政机关能提起公益诉讼”到检察院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也能作为原告”;从“无米下锅”到去年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达134件,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成绩斐然,走在了全国前列。
社会组织在云南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受保护的范围涉及水域、大气、土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更加广泛的范围。“诉讼主体更加多元,将促使相关部门把环保工作做得更扎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白皮书显示,2017年云南省受理社会组织(NGO)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6件,涉及水域、土地、大气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各个方面,包括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分别起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等。
被云南高院“点名”的自然之友四案,分别是“绿孔雀案”、“曲靖铬渣案”、“兰坪铅锌案”和“抚仙湖案”。这几个正在审理的典型案件,见证了环境公益诉讼栉风沐雨、坚韧成长的历程,彰显了环保组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特作用。
自然之友云南四案一路走来,已经走到了哪个阶段,遭逢了哪些艰难险阻,我们简单地做了一个总结和梳理(以法院受理时间为序)。
01
“曲靖铬渣案”
被铬渣污染的土地 摄影:红枫
2011年9月,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针对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渣污染问题,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已造成的环境损失。这是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
2012年4月,本案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法院随即主持了多轮调解。2013年1月,被告拒绝调解方案,“和谈”宣告破裂。
被铬渣污染的土地 摄影:红枫
由于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稀少,司法鉴定费用昂贵,为了查清被告铬污染的范围和程度,自然之友委托专业技术部门,提取土壤、底泥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在法院主持下,通过现场勘验方式,各方共同采集、送检了一批土样。但是,司法鉴定未能落实,开庭因此难以进行。
02
“兰坪铅锌案”
2016年12月,针对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向自然环境超标排放重金属以及大气污染物(包括镉、铅、砷、锌、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尘)的行为,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恢复农田、水体环境原状,支付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赔偿沘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先行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经法院准许,作为原告方加入了本案诉讼。
2017年5月,法院依法指定云南的一家机构,对此案所涉的污染损害、生态修复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检测单位已经确定,鉴定准备基本就绪,法律程序稳步推进。但是,总额300余万元的鉴定评估费,有一半需要原告预交。高昂的鉴定成本以及解决方案的缺失,成了“恢复性司法”的最大阻力。
03
“抚仙湖案”
2017年2月,自然之友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拆除“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暨抚仙湖鲭鱼湾—棋盘山度假娱乐旅游项目一期”的售楼部、景观水池、灯塔等设施并恢复原状;将沿湖建设的人工沙滩恢复湿地原状;如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判令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具体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
针对被告违法填湖和硬化湖岸行为,自然之友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恢复被破坏的相应生态环境。
在2017年9月28日开庭前,被告对起诉书所涉的违法建设,如灯塔、景观水池、售楼部等设施,进行了拆除,但违法填湖和湖岸硬化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开庭审理之后,由于无法确定对湖滨湿地造成的实际生态破坏,原告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现在的障碍是国内找不到评估高原湿地破坏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难再次困扰了环境公益诉讼。
04
“绿孔雀案”
摄影:奚志农/野性中国
2017年7月,自然之友为保护绿孔雀栖息地而提起的诉讼,获得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自然之友首例获得受理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其诉讼目标是避免绿孔雀种群关键性栖息地毁于水电站工程。
在此案中,自然之友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
2017年9月,按照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规定,“绿孔雀案”移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资源获得优化配置。
2018年3月,法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自然之友提交了被诉工程存在重大环境损害风险的支持证据。法院将于近期择日开庭审理。
自然之友在以上四案的探索努力取得一定进展,但我们遇到的困惑和障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具有代表性。如何从供给侧化解鉴定贵和鉴定难,解决好配套机制和程序制度的问题,让司法更好地守护绿水青山,请大家一起来支招打CALL吧!
作者简介
夏军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1999年至今一直从事环境法律服务,是中国为数很少的环境律师,办理过多起有较大影响的环境保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非诉案件,是自然之友提起的以“曲靖铬渣案”和“绿孔雀案”为代表的多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
1、代理污染受害人(主要是渔民)向企业索赔,成功案例集中在海事法院审理的海洋污染纠纷;
2、帮助城乡居民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反对某些不当审批的建设项目,典型案例发生在垃圾焚烧行业;
3、为社会组织、政府机关、企业、公民提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法律咨询,致力于推动律师参与企业环境行为的社会监督。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2018年06月18日云南日报的报道:《云南省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 守护绿水青山》。
除特别标注外,本文所用其他图片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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